賣得比別人便宜,還能有最低限度的利益,能吃得飽,能做售後服務。能分配盈餘給股東,能分發獎金。每一個公司都是一麵競爭,一麵盡最大的努力,取得最低限度的必要的利益,這就是今天的情形,這是大家絞盡腦汁努力的結果,是自由經濟製度下社會發展的原則。大眾必須毫不鬆懈地拚命工作。重要的是,應該取得多少利益才算合理?這必須以該公司的方針、人生觀和社會觀,來做正確的決定。該公司若是站在社會責任的立場來決定,便能得到社會的承認。企業即是社會的“公器”,有助於社會的發展,企業的發展也有利於社會,所以存在可供發展用的財力也有必要。它應包括利益在內,隻是不久後應還給社會。經營者必須有這樣的觀念,同時也是賦予全公司的重大責任。
合理利潤的獲得,不僅是商人經營的目的,也是社會繁榮的基石。
商人的目的,就是贏利。當然這是指正當的利益。如果沒有利益,任何事業都沒有發展的前途。當鬆下幸之助回顧鬆下電器創業以來,始終以合理售價的產品提供市場,斷不妄加不正當利益,便感到驕傲。
現在,由於競爭比較激烈,抱持錯誤經營法的競爭者陸續出現,但鬆下公司仍以徹底合理化的經營,生產優秀產品廉價供應市場,借以貢獻社會;對內則以正當利潤所得,鞏固事業經營基礎。
企業的合理利潤,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協調。
日本自古就有“士農工商”的說法。“商”被放在最底層,由此可知,從商的人有人輕視的傾向,這雖然是古時的說法,可是其陰影至今還存在。
從前曾有“商人被殺不償命”的說法。在戰前中央的官廳,商人甚至不能從正門出入,必須由另設的“禦用商人出入口”進出。可見當時商人是備受輕視,商業談判也被認為是卑賤的。這種輕商的風氣一直殘留至今。
一般觀念中對“賺錢”、“追求利潤”的看法都有偏差,認為“賺錢”是低俗而卑賤的,“安貧”才是清高的。繪畫、彈琴,被視為藝術,受到很高的評價,這是正確的。但站在一個商人的立場,認為世人對“賺錢”的觀念應加以修正,而給予較高層次的評價。
正因為社會上對“賺錢”這種觀念沒有正確的認識,所以造成一般人有謀取利潤是不光明正大的想法。這裏所指是“正當的賺錢”,而不是不擇手段的謀取利益。
公司沒有利潤,是因為它對社會貢獻太少。確保適當利潤,是企業對社會的責任。
談到企業的利潤,有些人認為它是難以啟齒的問題。當然,把追求利潤當做企業最高的目的,而忽略對社會所負的責任,是不應該的。但獲取適當的利潤和負起對社會的責任,並不衝突,一樣能夠獲得成功。獲得利潤的企業,往往也能同時使社會獲得利益。
賣得比別人便宜,還能有最低限度的利益,能吃得飽,能做售後服務。能分配盈餘給股東,能分發獎金。每一個公司都是一麵競爭,一麵盡最大的努力,取得最低限度的必要的利益,這就是今天的情形,這是大家絞盡腦汁努力的結果,是自由經濟製度下社會發展的原則。大眾必須毫不鬆懈地拚命工作。重要的是,應該取得多少利益才算合理?這必須以該公司的方針、人生觀和社會觀,來做正確的決定。該公司若是站在社會責任的立場來決定,便能得到社會的承認。企業即是社會的“公器”,有助於社會的發展,企業的發展也有利於社會,所以存在可供發展用的財力也有必要。它應包括利益在內,隻是不久後應還給社會。經營者必須有這樣的觀念,同時也是賦予全公司的重大責任。
合理利潤的獲得,不僅是商人經營的目的,也是社會繁榮的基石。
商人的目的,就是贏利。當然這是指正當的利益。如果沒有利益,任何事業都沒有發展的前途。當鬆下幸之助回顧鬆下電器創業以來,始終以合理售價的產品提供市場,斷不妄加不正當利益,便感到驕傲。
現在,由於競爭比較激烈,抱持錯誤經營法的競爭者陸續出現,但鬆下公司仍以徹底合理化的經營,生產優秀產品廉價供應市場,借以貢獻社會;對內則以正當利潤所得,鞏固事業經營基礎。
企業的合理利潤,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協調。
日本自古就有“士農工商”的說法。“商”被放在最底層,由此可知,從商的人有人輕視的傾向,這雖然是古時的說法,可是其陰影至今還存在。
從前曾有“商人被殺不償命”的說法。在戰前中央的官廳,商人甚至不能從正門出入,必須由另設的“禦用商人出入口”進出。可見當時商人是備受輕視,商業談判也被認為是卑賤的。這種輕商的風氣一直殘留至今。
一般觀念中對“賺錢”、“追求利潤”的看法都有偏差,認為“賺錢”是低俗而卑賤的,“安貧”才是清高的。繪畫、彈琴,被視為藝術,受到很高的評價,這是正確的。但站在一個商人的立場,認為世人對“賺錢”的觀念應加以修正,而給予較高層次的評價。
正因為社會上對“賺錢”這種觀念沒有正確的認識,所以造成一般人有謀取利潤是不光明正大的想法。這裏所指是“正當的賺錢”,而不是不擇手段的謀取利益。
公司沒有利潤,是因為它對社會貢獻太少。確保適當利潤,是企業對社會的責任。
談到企業的利潤,有些人認為它是難以啟齒的問題。當然,把追求利潤當做企業最高的目的,而忽略對社會所負的責任,是不應該的。但獲取適當的利潤和負起對社會的責任,並不衝突,一樣能夠獲得成功。獲得利潤的企業,往往也能同時使社會獲得利益。
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和適當利潤的關係,可以這麼說明。當某人以某種價格購買物品時,是因為他認為這項物品的實際價值比售價要高。例如,價格100元的物品,他認為有110元或120元的價值,因此他肯花100元買下來。但隻值80元或90元價值的物品,是沒有人會出100元來買的,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另外,從供應的立場來看,將有110元或120元的價值的產品,賣100元,可說是對社會大眾的服務及貢獻,而它獲得的利潤,等於是它對市場供需調節所做的服務及貢獻的報酬。製造商運用各種方法,使價值120元的產品,以90元的成本製造出來。然後使供應商能以100元供應。由此可見,無論是供應商或製造商,都能因自身的努力,從而使社會大眾獲得報酬,與大眾合理地分享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