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評所謂的"人權"
楊 義
《新京報》2005年10月23日轉載《南京晨報》的一篇文章"上海藝術家為秦檜塑站像"。此文散布了某些奇談怪論,有的顯然是混淆是非、對曆史判決的公然挑釁,如雲秦檜還沒有定論等。這種與曆史判決相左的謬論,不值一駁。其所謂人權倒有點迷惑性, 讓世人側目。那好,我們就來看看其所謂的"人權"。
首先,人類發明藝術是為宣揚人類的美好願景,謳歌人類的高尚情操而進行的再創造,彰揚美好的,摒棄醜惡的。金鋒夫婦為宣揚人民憎恨的賣國賊,硬使秦檜夫婦改變下跪的姿態,昂首挺胸、大義凜然地站在人民麵前,並以"人權"做遮羞布,戲稱這是藝術創作,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對人民的褻瀆。其醜陋的演技開場不到兩天,就在全國人民甚至世界人民的憤怒聲討中草草收場。由此看來,所謂藝術家在藝術和曆史真實的結合上創作其心目中的人物,必須符合藝術創作的規律,這個規律就是尊重曆史的客觀規律,尊重人民對曆史人物的感情。因為曆史客觀規律和人民的感情是經曆了無數次血與火的洗禮,它是用千百萬人民的犧牲以及敵人對華夏文明的摧殘換來的!
某些人抱著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塑像上大作文章。從劣作中想入非非,企盼一舉推翻曆史,為秦檜"正名"。說什麼站像是創新,是進步;跪,是封建的,落後的;站是尊重人權,跪是侵犯人權呀!
那麼,什麼是人權?辭海定義為:人權,即"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權利"。美國1776《獨立宣言》中把"不可侵犯的天賦人權--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當作旗幟來打。1984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通常講,人權,即正常自然人的生存權、自由權和尊嚴權。中國人民對人權的解釋也不外乎整個民族的生存發展權。所以,講人權,首先要講整體的生存發展權;如果,一個人破壞了整體的生存發展權,如《敵後武工隊》中的劉魁勝當了日寇的幫凶,殘害我抗日軍民,對這樣的人非但要剝奪其人權,還會讓他遺臭萬年!對秦檜、吳三桂、汪精衛等等漢奸賣國賊也不例外。
再則,人權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在階級社會裏,就不會有完整意義上的人權。"自由",在階級社會裏是有限度的,不是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想怎麼說話就怎麼說話。自由是受特定環境(憲法、法律、紀律)製約的。其實美國是很不尊重人權的。
在階級社會裏,假如真講人權?那麼,就不會有戰爭、監獄、死刑和禁閉、拘留等。戰爭是要死人的。你殺死了敵人(日本侵略者等),是不是大大地侵犯了人權!違背了人道主義!請問,秦檜對抗金將士講過人權嗎?對嶽飛講過人權嗎?金國對中原的燒殺搶掠講過人權嗎?有人對秦檜跪嶽飛感到不舒服,總想為秦檜鳴不平,認為製造了秦檜跪像,是侵犯了秦檜的人權。漢奸把人民的生存權拱手出賣給敵人,它本身已被人民唾棄,人人可以得而銖之,並且還將受到後世永遠的批駁。再則,跪就是侵犯人權嗎?認為是,顯然是無知的。當人們的感情無法用一般常禮(握手、敬禮、鞠躬、拱手等)盡情表達時,往往以下跪的禮儀來表達。在悼念偉人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等,在祭祀我們的炎黃先祖,在過年晚輩向長輩問候時,等等,能看到有人不但下跪,而且還要磕頭行禮,難道這也是侵犯人權嗎?醉翁之意不在酒。是否有人認為秦檜跪久了,要站起來喘口氣。秦檜不穿上衣還被綁,也是侵犯人權。接著,是不是要讓秦檜上身穿衣服,再往後,是否要讓秦檜官複原職……這樣才不會侵犯他的人權?!然而,民心民意不可違。賣國賊千人恨,萬人誅。讓秦檜常跪在嶽飛像前,一是讓他永遠向全國人民謝罪;二是向嶽飛謝罪;三是警示後人。各國各民族對出賣國家民族生存權的奸賊是共同的口誅筆伐,從不見各國對本國的奸賊臣子講什麼鳥人權的。而獨獨上海冒出一對金鋒夫婦來給世界當反麵教材。真是丟盡了中國人!
忠奸不分,好壞不辨,久而久之,勢必亡國!!!社會主義時期,特別是初級階段,愛國與賣國之間的鬥爭,有時還是激烈複雜的。社會主義國家決不允許企圖顛覆、危害國家的言行自由泛濫。民族英雄是國家的脊梁。嗬護、熱愛民族英雄是善良人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希望國人勿忘國恥,敬英懲奸。魯迅先生生前常常告誡國人,要多讀宋史、明史,警惕賣國賊和漢奸。反麵教材不可多得。他有利於人們保持清醒的頭腦,大力弘揚民族精神,振興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