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是一種特殊的上行文,是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所使用的文種。從行政隸屬和管轄關係來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間既無隸屬關係,也無管轄關係,但從法律地位來看,行政機關由立法機關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有一種法定的法律地位上的從屬關係。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的議案屬於一種特殊的上行文。需要注意,這裏的議案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特指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事項時所使用的議案,而不包括在人民代表大會上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案。
工作總結不直接具有上行文性質,但當工作總結的目的在於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情況時則屬於上行文。當工作總結是向下級機關發布時則屬於下行文。工作總結無論作為上行文還是下行文,隻要向上報送或向下發布,一般均需要通過文種轉換的形式處理。
調研報告多為領導機關的下級機關、職能部門、專門調研工作機構或領導機關的決策谘詢機構向領導機關報送的一種以上級機關為受文對象的公文,因此除了純學術性的調研報告外,均屬於上行文。
上行文具有以下特征:低位性。上行文是處於被領導、被管轄、從屬和服從地位的下級機關向領導、管轄、處於決策和指揮地位的上級機關的行文,需要用謙遜的語氣表述問題,文件中可提意見、建議或方案,但不可使用決定性、指令性、指導性、要求性、告知性的語氣。決策權要留給上級機關。
客觀性。上行文往往是上級機關決策的依據,要求必須客觀、真實,忌諱主觀推測、主觀推斷,以避免因決策信息失真而導致決策錯誤。
周密性。既是決策依據,就應當把需要報告的事項全麵、係統、準確地報告上級機關,忌掛一漏萬、支離破碎。如果不把工作的客觀情況全麵描述出來,上級機關決策就會沒有準確而全麵的依據。
下行文下行文是指相互之間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行文,或雖無隸屬關係但相互之間在文件涉及的工作事項上有職能管轄關係的管轄機關向被管轄機關的行文。常用的下行文在法定公文文種中主要有命令、批複、指示、通知、通報、意見、會議紀要、決議、決定、條例、規定、通告、公告、公報等11種,在非法定公文文種中有規劃、計劃、工作要點、大多數會議類文件、法規類文件等。
其中,最典型的下行文是命令、批複、指示、決議、決定、條例、規定、通告、公告等,其下行文的性質和特征十分明顯。決議、決定、條例、規定、通告、公告、公報等多以公開形式發布,同時又屬於公布性文件的範疇。
下行文的特征與上行文的特征正好相反:指令性。下行文所載明的事項要求對下級機關具有不可違背、不可抗拒的約束力,下級機關必須遵守、執行或辦理。如果文件所述事項不符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需要變通執行、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同意。
指示性。多數文件的目的在於闡明工作活動的原則要求,除了法規性文件和有關特別重大緊急事項的文件外,下行文一般不能麵麵俱到,把本該由下級機關確定的一些方法性、程序性事項一一包攬明確而越俎代庖。如市政府下發給縣政府的關於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文件,不宜在文件中把市政府哪天開會、在哪裏開會、誰來講話、各個具體的企業怎麼改革等具體問題一一加以確定。上級機關需要確定的是方向、原則、思路、目標等,而不宜規定方法性、程序性、技術性事項,導致工作越位而限製下級機關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
明確性。對下級機關的要求必須明確、準確、具體,不能含糊不解,讓下級機關無法理解和貫徹落實。
平行文平行文是指無隸屬關係和管轄關係的機關之間的行文,或雖有隸屬或管轄關係但文件涉及的工作事項與管轄職能無關的行文。常用的平行文主要有函、通知(少數情況下作為平行文使用的通知)、會議發言材料、會議交流材料、禮儀性文書等。函是最典型的平行文,也是各類機關常用的一種文種。通知的本質屬性屬於下行文,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通知會因行文目的、行文方向和行文內容不同而變為平行文。通知變為平行文的情形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告知性通知,如向多個不相隸屬機關同時發送的啟用或廢止印信的通知。第二種是需要同時向多個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請求配合時。按理而言,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應當使用函,但當某個事項同時涉及較多的機關,一對一地使用函明顯會增加工作成本、降低工作效率,且按規範完全沒有必要時,可以使用通知,如省委宣傳部需要請求各個部門支持建立經濟宣傳聯絡員製度時,市監察局需要在各個部門聘請社會監察員時,為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直接使用通知。這種辦法在實際中也偶爾在運用。第三種是具有隸屬機關之間的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就與隸屬和管轄職能無關的事項告知下級機關時,這種情形使用的通知一般是純事務性的工作事項,在形式上很像下行文,但其實質上不屬於下行文,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告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訪團隊成行的時間和交通工具安排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