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審核是發文處理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除了必須遵守“準確、及時、保密、安全”的公文處理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做到嚴格、嚴謹、嚴審。

嚴格就是要嚴格循守辦文程序。各個機關的辦文規程是確保發文質量的前提保障,必須嚴格按照辦文規程的規定辦文,否則不利於文件出台的多重把關,而易導致文件錯誤。

嚴謹就是要求公文審核人員要嚴謹、悉心、細致,慎之又慎,細之又細,決不可疏忽大意,導致發出的文件出誤。文件具有較強的公共性,特別是黨政機關發出的文件一旦發生錯誤,將會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輕則達不到指導工作的目的,重則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嚴審就是審核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公文審核的職責和任務,從嚴要求,從嚴審核,從嚴把關,不能顧忌情麵而放寬條件,放鬆要求。讓不規範、質量不高甚至不正確、有嚴重錯誤的文件發出。

從公文起草和處理這兩個主要環節來劃分,公文修改可以分為起草修改和審核修改。

起草修改是指由公文起草人員或負責公文起草審核把關的負責人進行的起草環節的修改。

審核修改是指由公文審核人員在公文最後報送審閱簽發之前進行的公文處理環節的修改。

在公文處理實踐中,兩個環節的修改都是公文處理不可或缺的必經階段。起草修改是審核修改的前提,為送審文稿提供質量保障;審核修改是起草修改的延伸,為報送審閱簽發的文件進行內容和形式的把關,確保發出的公文規範正確。起草修改一般由公文起草人員自身或者公文起草工作小組的負責人進行;審核修改由辦公廳室的秘書處科室、辦文處科室或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副主任負責,對重要的文稿,秘書長或主任要親自審核修改。

從公文修改的程度來劃分,公文修改可以分為重新起草、大型修改、中型修改、小型修改、精煉潤色五種。

重新起草重新起草是指對修改量很大、沒有辦法進行修改或修改難度極大的文稿退回起草人員或起草工作小組重新起草的處理方式。運用這種處理方式的修改,說明文稿質量特低,無法進行修改以報送審閱簽發,其實質上已經不是修改,而是重新起草。

需要重新起草的文稿,主要是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精神空缺或錯誤。文稿的整體精神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上級的決策部署,或者所提政策措施嚴重脫離本地本部門實際。二是內容空缺。文稿基本沒有自身的內容、思想和精神,或者雖有而支離破碎,無法進行修改。

三是篇章結構或語言極其混亂,無法進行調整,或調整工作量特大,比之於重新起草更費時費力。

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麵的,通常有以下三個方麵:一是組織原因。文稿起草的組織者對於重要的或較難起草的文稿沒有認真研究,統一思想,明確思路,也沒有對提綱進行審查,對起草工作放任自流,或者把任務交給根本不具備起草文稿所需素質的人起草,或者對重要文稿的起草沒有安排足夠的時間和起草力量。二是素質原因。起草人員或起草工作小組的人員,要麼不熟悉政策,要麼不熟悉情況,要麼根本就不具備起草這種文稿的能力。三是責任心原因。起草人員沒有充分研究思考、認真對待,甚至可能敷衍應付,從而導致文稿質量嚴重下降。

公文審核是發文處理中最為重要的環節之一,除了必須遵守“準確、及時、保密、安全”的公文處理的一般要求外,還必須做到嚴格、嚴謹、嚴審。

嚴格就是要嚴格循守辦文程序。各個機關的辦文規程是確保發文質量的前提保障,必須嚴格按照辦文規程的規定辦文,否則不利於文件出台的多重把關,而易導致文件錯誤。

嚴謹就是要求公文審核人員要嚴謹、悉心、細致,慎之又慎,細之又細,決不可疏忽大意,導致發出的文件出誤。文件具有較強的公共性,特別是黨政機關發出的文件一旦發生錯誤,將會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輕則達不到指導工作的目的,重則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嚴審就是審核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公文審核的職責和任務,從嚴要求,從嚴審核,從嚴把關,不能顧忌情麵而放寬條件,放鬆要求。讓不規範、質量不高甚至不正確、有嚴重錯誤的文件發出。

從公文起草和處理這兩個主要環節來劃分,公文修改可以分為起草修改和審核修改。

起草修改是指由公文起草人員或負責公文起草審核把關的負責人進行的起草環節的修改。

審核修改是指由公文審核人員在公文最後報送審閱簽發之前進行的公文處理環節的修改。

在公文處理實踐中,兩個環節的修改都是公文處理不可或缺的必經階段。起草修改是審核修改的前提,為送審文稿提供質量保障;審核修改是起草修改的延伸,為報送審閱簽發的文件進行內容和形式的把關,確保發出的公文規範正確。起草修改一般由公文起草人員自身或者公文起草工作小組的負責人進行;審核修改由辦公廳室的秘書處科室、辦文處科室或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副主任負責,對重要的文稿,秘書長或主任要親自審核修改。

從公文修改的程度來劃分,公文修改可以分為重新起草、大型修改、中型修改、小型修改、精煉潤色五種。

重新起草重新起草是指對修改量很大、沒有辦法進行修改或修改難度極大的文稿退回起草人員或起草工作小組重新起草的處理方式。運用這種處理方式的修改,說明文稿質量特低,無法進行修改以報送審閱簽發,其實質上已經不是修改,而是重新起草。

需要重新起草的文稿,主要是以下三種情形:一是精神空缺或錯誤。文稿的整體精神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或上級的決策部署,或者所提政策措施嚴重脫離本地本部門實際。二是內容空缺。文稿基本沒有自身的內容、思想和精神,或者雖有而支離破碎,無法進行修改。

三是篇章結構或語言極其混亂,無法進行調整,或調整工作量特大,比之於重新起草更費時費力。

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麵的,通常有以下三個方麵:一是組織原因。文稿起草的組織者對於重要的或較難起草的文稿沒有認真研究,統一思想,明確思路,也沒有對提綱進行審查,對起草工作放任自流,或者把任務交給根本不具備起草文稿所需素質的人起草,或者對重要文稿的起草沒有安排足夠的時間和起草力量。二是素質原因。起草人員或起草工作小組的人員,要麼不熟悉政策,要麼不熟悉情況,要麼根本就不具備起草這種文稿的能力。三是責任心原因。起草人員沒有充分研究思考、認真對待,甚至可能敷衍應付,從而導致文稿質量嚴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