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 非同一村集體組織成員間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應如何認定(1 / 3)



二審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住房。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我國法律適用房地權屬一致的原則,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問題源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限製。對於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居民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故在司法實踐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及貫徹司法政策的有關規定,從保障廣大農民居者有其屋、尊重行政機關和職能部門對土地進行有效行政管理及維護誠實信用法律原則出發,認定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居民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龔某、黃某、龔建某、樓某的訴訟請求。

再審情況

再審法院認為,該案為合同效力確認之訴。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於1993年1月,當時國家並不禁止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給其他農民集體成員,故應認定合同有效。同時認為,合同是否有效與物權是否發生變動並無必然關係,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訂立之時即已確定,不能因為合同履行不完全而認定合同無效。另外,認為原二審判決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對龔某等四人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綜上,龔某等四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二審法院民事判決。

經典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之間的關係

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杜絕賣契》,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集體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是否是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及兩者之間的區別。

按照大陸法係國家的傳統民法理論,債權行為又稱負擔行為、義務行為,是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典型的債權行為就是合同。所謂物權行為,是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產生、變更或消滅的行為。

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變動,是基於龔某、黃某、龔建某、樓某與王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行為。這一變動包含兩種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債權行為,也就是龔某、黃某、龔建某、樓某與王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是引起所有權變動的原因。如果雙方到相關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取得了相關憑證,那麼所有權的變動就產生了結果,這就是物權行為。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債權行為與變更登記這一物權行為在性質上是相互分離的。要對債權行為做出判斷,應依據債法。物權變動的結果不影響債權行為的效力。本案爭議房屋最終未辦理轉移登記,僅表明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未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審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住房。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我國法律適用房地權屬一致的原則,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問題源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限製。對於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居民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並無禁止性規定,故在司法實踐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及貫徹司法政策的有關規定,從保障廣大農民居者有其屋、尊重行政機關和職能部門對土地進行有效行政管理及維護誠實信用法律原則出發,認定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居民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龔某、黃某、龔建某、樓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