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因發包人破產引發的建築企業內部經濟承包糾紛(1 / 2)



原告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由於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經典評析

實踐中,建築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的情況相當普遍,以內部承包為名的掛靠或轉包現象也很常見。原告王某和被告公司之間是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還是法律所禁止的轉包或掛靠,是本案的關鍵所在。同時,因發包人破產導致無法收回的150餘萬元工程款是否能作為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標的也同樣重要。

一、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的合法性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於企業內部承包問題一直沒有做係統性的規定。然而,內部承包的經營模式並不為我國法律所禁止。1987年,原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布《關於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製的若幹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施工企業內部可以根據承包工程的不同情況,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製,以調動基層施工單位的積極性。可組織混合工種的小分隊或專業承包隊,按單位工程進行承包,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也可以由現行的施工隊進行集體承包,自負盈虧。不論采取哪種承包方式,都必須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關係。”鐵道部等部委也曾經以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項目經理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實行獨立核算,加強成本控製。項目管理實行內部層層承包的經濟責任製”的做法。因此,隻要雙方簽訂的《企業內部經濟承包責任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民事活動“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被認定合法有效,並據此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形式。

實踐中,以內部承包為名的掛靠也很多見。通常的表現形式是:沒有建築資質的民事主體以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建築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並定期向該建築企業上交一定的費用。在實務中掛靠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掛靠人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如第×工程處、第×工程隊)或委托代理人(如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等名義出現。通常由掛靠人負責協調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被掛靠人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因借用了有資質的被掛靠人的企業名義,掛靠人須向被掛靠人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掛靠是為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存在掛靠(借用資質)行為的,不僅所簽署的掛靠合同無效,人民法院還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原告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由於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經典評析

實踐中,建築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的情況相當普遍,以內部承包為名的掛靠或轉包現象也很常見。原告王某和被告公司之間是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還是法律所禁止的轉包或掛靠,是本案的關鍵所在。同時,因發包人破產導致無法收回的150餘萬元工程款是否能作為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標的也同樣重要。

一、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的合法性分析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於企業內部承包問題一直沒有做係統性的規定。然而,內部承包的經營模式並不為我國法律所禁止。1987年,原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布《關於改革國營施工企業經營機製的若幹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施工企業內部可以根據承包工程的不同情況,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內部承包經營責任製,以調動基層施工單位的積極性。可組織混合工種的小分隊或專業承包隊,按單位工程進行承包,實行內部獨立核算;也可以由現行的施工隊進行集體承包,自負盈虧。不論采取哪種承包方式,都必須簽訂承包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關係。”鐵道部等部委也曾經以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項目經理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實行獨立核算,加強成本控製。項目管理實行內部層層承包的經濟責任製”的做法。因此,隻要雙方簽訂的《企業內部經濟承包責任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民事活動“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被認定合法有效,並據此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形式。

實踐中,以內部承包為名的掛靠也很多見。通常的表現形式是:沒有建築資質的民事主體以有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建築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接工程,並定期向該建築企業上交一定的費用。在實務中掛靠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掛靠人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如第×工程處、第×工程隊)或委托代理人(如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等名義出現。通常由掛靠人負責協調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被掛靠人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因借用了有資質的被掛靠人的企業名義,掛靠人須向被掛靠人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掛靠是為我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存在掛靠(借用資質)行為的,不僅所簽署的掛靠合同無效,人民法院還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