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證程序不合法所形成的公證書法律是否應予以采信?
被告認為,公證程序不合法的公證書,從證據的三性來看,首先其合法性就不具備,而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必須綜合考慮其三性因素,如果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不應當作為定案的證據予以采信。而原告認為,公證書的內容能夠證明被告銷售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A的產品這一事實,能夠認定被告有侵權行為,該證據應予以采信。
3.其他利害關係人形成的公證書能否在本案中借用?
原告在上訴時提到借用其利害關係人的公證文書進行使用,是被法律所允許的。這延伸了本案在一審審結後的第三個爭議焦點,即與公證申請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所申請形成的公證書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審理判決
法院認為,作為本案侵權認定的主要證據即原告提供的公證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證據的形式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公證程序規則》第九條規定“公證當事人是指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關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中,原告上海公司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公證,而是以鄭州公司作為公證申請人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該公證程序不合法,不符合相關的形式要件,本院無法采信該公證結論,故原告在本案中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另,由於本案中證明被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直接證據即公證書本院無法采信,故對該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比對已無必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缺乏事實以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後由於原告沒有繳納上訴費用,二審法院依法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經典分析
本案中,我們代理被告參與了訴訟。我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有法律和法理依據。對於合法權利的維護,理應由合法證據予以支撐。
1.法院對於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符合法律相應規定,也符合證據規則運用的趨勢。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向公證機關申請進行公證,幾乎是所有侵權案件中原告采取的方式。因此,公證書所涉及的公證事項和內容往往成為決定是否侵權的單一證據。法院對於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符合法律相應規定,也符合證據規則運用的趨勢。首先,《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相比於以前的規定,其更大的進步在於程序上的設定。法院適用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麵進行審核認定:(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規定,符合證據認定的要求。而對於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核認定,同樣在第七十條中對視聽資料的認定中得到體現:“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因此,對於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理應放在證據審核認定的首要位置;其次,對於公證機關,我們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是,最近幾年公證機關進行了改製,且公證機關收取了申請人相關公證費用,實質也形成了服務關係。因此,公證員在公證時,往往受申請人的影響,隻有在保證公證程序合法性的基礎上,才能更大程度上保證公證內容的客觀、真實性;第三、專利侵權案件中,公證書往往是作為認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的唯一證據,必須真實合法,與案件具有關聯性,作為證據而言,法院本身要求原、被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因此,對於形成程序不合法的證據,其本身的合法性就無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