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1.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周某無法滿足五年發展綱要之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2.周某可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周某可否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恢複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止的工資報酬?
審理判決
仲裁委經審理後於2010年2月2日作出裁決,認為:從《解聘通知書》的內容判斷,被申請人是以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的主要理由為申請人不能滿足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某實業公司2009-2014年發展規劃綱要》關於2009年度完成銷售目標5000萬元的要求,至2009年9月30日當年度銷售額隻有10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聘用的某實業有限公司總裁,對該公司發展規劃綱要的實現負有責任,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申請人的工作標準的評判就是依據該發展規劃綱要。但企業發展規劃綱要的實現涉及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麵,被申請人所舉證據還不足以證明杭州某實業有限公司2009年度銷售目標將無法實現的責任與申請人任職半年中的職務行為存在必然聯係,即使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也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申請人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麵通知申請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對於申請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由於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此直接造成申請人不能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責任在於被申請人,同時也造成了申請人原有應得工資收入的損失,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停工期間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持。
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和參照原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決如下:
爭議焦點
1.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周某無法滿足五年發展綱要之要求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2.周某可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周某可否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恢複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止的工資報酬?
審理判決
仲裁委經審理後於2010年2月2日作出裁決,認為:從《解聘通知書》的內容判斷,被申請人是以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的主要理由為申請人不能滿足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某實業公司2009-2014年發展規劃綱要》關於2009年度完成銷售目標5000萬元的要求,至2009年9月30日當年度銷售額隻有10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聘用的某實業有限公司總裁,對該公司發展規劃綱要的實現負有責任,且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申請人的工作標準的評判就是依據該發展規劃綱要。但企業發展規劃綱要的實現涉及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麵,被申請人所舉證據還不足以證明杭州某實業有限公司2009年度銷售目標將無法實現的責任與申請人任職半年中的職務行為存在必然聯係,即使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也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申請人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麵通知申請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對於申請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由於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此直接造成申請人不能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責任在於被申請人,同時也造成了申請人原有應得工資收入的損失,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停工期間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