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某世界500強公司並購杭州某公司股權項目評述夏曉明(3 / 3)

四、對價調整條款問題

上麵談到,外資股權並購項目,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到目標公司交割,期間有一個相對較長的過渡期。在此時期,目標公司仍由原股東負責生產經營,但是目標公司相應的經營成果,最終將由並購方來承擔,因此為了控製風險並激勵目標公司原股東,股權轉讓的總對價往往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而是會設置專門的對價調整條款,通過交割日目標公司若幹財務數據的考核,對總對價進行調整。此次並購項目也不例外,該500強公司就設置了交割日目標公司現金額、庫存額作為總對價調整的指標。以現金指標為例,股權轉讓協議根據盡職調查的數據,並結合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預先設置一個交割日的賬麵現金目標,如果交割日實際現金額與目標有差額的,則對總對價進行相應的增減。由於總對價調整的指標不可能麵麵俱到,那樣交易將過於繁瑣,且無異於在交割時對公司價值重新進行了一次評估,因此作為被並購方,就應該善於理解並把握總對價調整的指標,在不違反“賣方承諾”條款的前提下,對過渡期目標公司的經營進行適當調整。以此次項目為例,由於交割日現金是調整總對價的因素,因此在過渡期中,對於正常的應收應付賬款就應該加強管理和調整,顯然盡快收回應收款和適當利用應付款賬期,能夠達到增加交割日現金額,並上調總對價的目的。同樣地,盡量銷售庫存,將庫存轉化為銷售收入,交割日現金額將增加,雖然庫存額將減少,但由於利潤的因素,無疑總對價通過調整將獲得上調。此外,對於並購方要求目標方在過渡期需要采取的行為,比如此次並購項目中,並購方要求目標公司在過渡期在美國進行商標注冊,因此而支出的現金,應該明確約定可以從交割日現金目標中扣除。



因此,對於對價調整條款的設計,被並購方律師如果能結合目標公司的實際,合理設計,將會使被並購方獲得可觀的利益。

經典評析

此次外資股權並購項目,一方是世界500強公司,也是該領域世界最大的製造商,而目標公司雖然也是國內該行業的領軍企業,但作為一家成立僅10年的中國民營公司,股東均為自然人,雙方在經濟實力、行業地位,特別是在公司並購經驗方麵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距。體現在對於本次項目的投入上也顯得較為懸殊。並購方為此次並購項目,專門從美國指派了公司並購部門一位資深經理具體負責,並聘請了專項的法律顧問、財務顧問,同時對於環保、職業病等事項專門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檢測;而目標公司一方,除了聘請我們為專項法律顧問外,包括財務在內的事項,均由公司內部各部門負責支持。在項目進展過程中,在感受到並購方的專業和高效外,也感受到了其“優越性”和“強勢”的一麵。在項目的進行過程中,並購方始終處於較為主導的地位,交易的框架、合同文本均由其首先提出。這種情況是否意味著作為被並購方的法律顧問,工作相對輕鬆呢?恰恰相反,我們認為,這因為雙方在實力上的客觀差距,被並購方更加應該注意,對於交易條款的設置及細節要慎之又慎,對於事關被並購方權益的問題要據理力爭,根據具體情況大膽提出方案及建議。當然,前提是要對外資並購的程序和法律法規有熟練的把握,同時掌握一定的稅收、財務等知識,再對項目特點和客戶需求有明確的了解,這樣提出的意見和方案才能做到既有針對性,保護了客戶的利益,又能有理有據,讓並購方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