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濟關係(1989—2002年)(1 / 3)

(四)為台資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為紓解台商融資困難,祖國大陸於1989年設置了台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支持台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截止1997年底,共安排29.35億人民幣和1.05億美元的貸款規模。祖國大陸繼批準2家台資銀行、12家台資證券公司和5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之後,2002年又批準7家台灣銀行、7家保險公司、3家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

(五)批準設立台商投資園區

為充分發揮兩岸經濟關係互補性,集中財力、物力、人力為台商投資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統一、高效的服務,國家有關部門在福州馬尾、廈門海滄、杏林、集美設立四個“台商投資區”,在沈陽、南京設立“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區”,在成都和武漢批準設立了“成都溫江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園”,“武漢吳家山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園”,在福州、漳州、山東平度、海南、黑龍江、陝西楊淩設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這些園區的設立為台商投資祖國大陸提供了更好的投資環境,使為台商、台資企業服務更加及時、高效、全麵。

(六)為台商入出境提供方便

隨著兩岸民間交流的日益密切,祖國大陸不斷簡化台胞入出境手續,向來大陸投資經商和從事其它方麵交流、交往活動的台胞提供了多項便利快捷服務。1998年公安部發布條令,進一步簡化台胞出入境管理手續,便利了兩岸經濟交流與人員交往。

(七)按照《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成立台胞投資企業協會

2003年3月,國務院台辦、民政部聯合發布《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各地台資企業協會的活動和管理方式。截止到2002年底,21個省(市、區)成立了69家台資企業協會,1br3以上的台資企業成為各地台資企業協會的會員。這些協會在加強協會成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之間的聯係和溝通、在台資企業之間交流經濟信息、開展有益的聯誼活動、為台資企業服務、促進當地與台灣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等方麵發揮了橋梁作用。

(八)做好台商投訴協調工作,維護台商合法權益

根據國台辦經濟局的工作職責,依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經濟局設立了台商投訴協調處,主要負責受理、協調進入司法程序前的台商投訴案件,全國省市台辦經濟處也設立了相應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台商投訴案件和各有關部門轉來的台商經濟糾紛案件。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台商投訴協調處自1995年5月成立至2002年底,共受理台商投訴案件1405件(各地台辦自2000年以來共受理台商投訴案件6318件),現已辦理結案958件,結案率68.16%。為進一步加強台商投訴協調工作,國務院台辦對1995年下發的《台商投訴協調工作暫行辦法》重新進行了修訂,於2002年正式下發。同時還建立了全國重大台商投訴案件通報製度。各地台辦根據本地特點,設立了台商接待日、台商投訴協調中心等,以切實維護台商合法權益。

(四)為台資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為紓解台商融資困難,祖國大陸於1989年設置了台商投資企業專項貸款,支持台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截止1997年底,共安排29.35億人民幣和1.05億美元的貸款規模。祖國大陸繼批準2家台資銀行、12家台資證券公司和5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之後,2002年又批準7家台灣銀行、7家保險公司、3家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

(五)批準設立台商投資園區

為充分發揮兩岸經濟關係互補性,集中財力、物力、人力為台商投資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統一、高效的服務,國家有關部門在福州馬尾、廈門海滄、杏林、集美設立四個“台商投資區”,在沈陽、南京設立“海峽兩岸科技工業園區”,在成都和武漢批準設立了“成都溫江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園”,“武漢吳家山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園”,在福州、漳州、山東平度、海南、黑龍江、陝西楊淩設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這些園區的設立為台商投資祖國大陸提供了更好的投資環境,使為台商、台資企業服務更加及時、高效、全麵。

(六)為台商入出境提供方便

隨著兩岸民間交流的日益密切,祖國大陸不斷簡化台胞入出境手續,向來大陸投資經商和從事其它方麵交流、交往活動的台胞提供了多項便利快捷服務。1998年公安部發布條令,進一步簡化台胞出入境管理手續,便利了兩岸經濟交流與人員交往。

(七)按照《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成立台胞投資企業協會

2003年3月,國務院台辦、民政部聯合發布《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暫行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各地台資企業協會的活動和管理方式。截止到2002年底,21個省(市、區)成立了69家台資企業協會,1br3以上的台資企業成為各地台資企業協會的會員。這些協會在加強協會成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之間的聯係和溝通、在台資企業之間交流經濟信息、開展有益的聯誼活動、為台資企業服務、促進當地與台灣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等方麵發揮了橋梁作用。

(八)做好台商投訴協調工作,維護台商合法權益

根據國台辦經濟局的工作職責,依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經濟局設立了台商投訴協調處,主要負責受理、協調進入司法程序前的台商投訴案件,全國省市台辦經濟處也設立了相應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處理台商投訴案件和各有關部門轉來的台商經濟糾紛案件。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台商投訴協調處自1995年5月成立至2002年底,共受理台商投訴案件1405件(各地台辦自2000年以來共受理台商投訴案件6318件),現已辦理結案958件,結案率68.16%。為進一步加強台商投訴協調工作,國務院台辦對1995年下發的《台商投訴協調工作暫行辦法》重新進行了修訂,於2002年正式下發。同時還建立了全國重大台商投訴案件通報製度。各地台辦根據本地特點,設立了台商接待日、台商投訴協調中心等,以切實維護台商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