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交流交往(1989—2002年)(2 / 3)

(二)規範兩岸人員往來

自1987年台灣當局開放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以來,來祖國大陸台胞由最初以探親者為主,逐步擴展為以旅遊、投資、參加各項交流活動為主,各有關部門亦不斷根據形勢需要,為台胞提供各種方便。一是加強出入境管理,方便兩岸民眾往來。隨著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台灣當局有限製地允許祖國大陸居民赴台,出入境管理部門由最初為來大陸台胞探親、尋親、辦理暫住手續提供方便,發展為同時為來大陸台胞和赴台的大陸居民出入境提供方便。根據出入境管理部門規定,在大陸工作、學習的台灣居民可憑有效的旅行證件和個人身份證件,申請辦理多次入出境有效簽注及暫住加注手續,必要時還可辦理延期出境手續。祖國大陸居民在手續齊備的情況下,可以到公安管理部門辦理赴台手續,執行福建沿海與金門、媽祖、澎湖運輸任務的大陸船員,可根據需要辦理一年多次往來台灣證件及簽注。二是依法管理兩岸通婚,維護合法權益。截止2002年底,兩岸同胞辦理結婚登記超過14萬對。隨著各項交流與合作的發展,兩岸人員往來頻繁,交往日益密切,兩岸通婚中一度出現的某些帶有負麵影響的現象逐步減少,男女青年經過直接交往產生感情,進而戀愛結婚的數量增加,雙方年齡差距縮小,家庭、財產、計劃生育等方麵的合法權益愈益得到有效的保護。三是照顧本人意願,視情辦理定居。20世紀80年代,不少去台老兵希望“葉落當根”,回大陸原籍定居,中央表示滿足他們的願望,歡迎符合條件的老兵回大陸定居。目前,除上述情況外,與大陸居民結婚滿3年的台灣居民及其子女,在大陸投資經濟效益好或投資金額巨大的投資者及其配偶、子女,如願在大陸定居,均可直接到擬定居地的公安部門申請定居。四是促進求學與就業,合理引導人才流動。祖國大陸有豐富的教育資源,歡迎台灣青年學生來大陸高校求學深造。針對台生來大陸求學的需要,1996年,國家教委等部委聯合下發了有關文件,明確台生在大陸學習“應視為國民教育,享受國民待遇”,在交通、住宿和購買景點門票等方麵,與大陸學生同等待遇,品學兼優的可享受國家和學校發放的獎學金。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有關規定,明確符合條件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均可雇用台港澳人員在大陸就業。為解決在大陸長期居住台胞的後顧之憂,有關部門規定,在大陸長期居住台胞的子女,可到當地中小學就讀;台商較集中的地區,可根據需要建立台商子弟學校。目前,台商已在廣東東莞和江蘇昆山建立了台商子弟學校。五是加入民間團體,融入社會生活。長期在大陸居住的台胞,可以根據個人愛好,參加居住地的學術、科技、文化、藝術、衛生等民間團體;台灣地區學生在大陸學習期間,可參加校內的學生會組織。六是推動開放旅遊,發展兩岸觀光事業。據統計,每年來大陸台胞中,以旅遊為申請事由者居首位,大陸居民希望到祖國寶島旅遊的意願也相當普遍,開放旅遊符合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祖國大陸一方麵熱情接待台灣同胞來大陸旅遊,另一方麵也多次呼籲台灣當局盡早開放大陸居民赴台旅遊,並已為此做好充分準備。

兩岸交流交往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直接性與基礎性並存。作為兩岸關係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形態,每年兩岸同胞數百萬人次直接、麵對麵地接觸,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各階層人士,影響波及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這就決定了對台交流工作所具有的爭取台灣民心的功能及“潤物細無聲”的作用形式。二是民間性與政治性並存。由於海峽兩岸的敵對狀態並未消除,我與台灣當局之間的政治談判無法進行,當然也就沒有簽訂官方的交流協議。迄今為止,對台交流都是以民間形式進行。兩岸交流的民間性意味著對台交流工作具有巨大的潛力、擴張力和發展前景。另一方麵,兩岸政治製度不同,意識形態有別,其政治性是顯而易見的。三是複雜性與長期性並存。所謂複雜性,不僅是指兩岸交流領域始終存在著政治鬥爭,同時還麵臨不同的社會環境、人文環境,人們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行為模式也有差異,因而存在其他諸多複雜因素。隨著交流規模擴大,人與人交往增多,兩岸交流中衍生的問題也日益增多和複雜。發展兩岸關係,促進祖國和平統一,要在黨的領導下,經過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長期不懈的努力,這就決定了對台交流工作不是短期的工作,更不是臨時性的任務,而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有著深遠的戰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