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的所作所為,確使再度登基的蔣介石感到芒刺在背,必欲去之而後快。首先,蔣指使“國大代表”胡鍾吾等711人聯名,要求罷免李宗仁的“副總統”職務。1950年5月5日,胡鍾吾等711人簽署,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提出罷免李宗仁的“副總統”職務,其“罪狀”有三:
其一,胡等人認為:李宗仁自任“代總統”以來,“妄倡和平,而養癰成患,奢言抵抗,而失地喪師”。大陸淪喪之際,“竟借詞出巡,擅行赴美……跡近逃亡,置國家人民於不顧”。對李“放棄職權,貽誤國家”罪,已構成罷免理由。
其二,胡等人認為:李在國外“遙領元首職權,而不負絲毫責任,以國事為兒戲,視大法弁髦”。故對“違法失職”的李宗仁“副總統”職務應予罷免。
其三,胡等人認為蔣已複職,李“代總統”職應自動解除,現存一“總統”,一“代總統”,是李破壞“法統”、“動搖國本”、“顛覆民國”,固應罷免。
胡鍾吾等711聯名蓋章罷免李宗仁“副總統”的簽署書,於1950年5月5日送交“國民大會”秘書處,請依“法”轉請“政府”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議行使“國大”罷免權。
與此同時,“國民大會代表全國聯誼會”受蔣介石指使,也提出罷免李宗仁“副總統”案,請秘書處依“法”轉請集會。但也有百數十“國大代表”提議:認為時值非常,應以軍事第一,“罷免”一節,應俟局勢穩定再予提出。由於眾多“國大代表”的反對,蔣介石不得已,電“國大”秘書處,令“國大”緩期召開,本案暫予擱置。但蔣不死心,仍策動一部分“國大代表”從事“罷免”運動。
1952年1月,“監察委員”金維係等92人受蔣介石指使,提出“為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提請彈劾”一案。該案經“監察院”大會審查成立。在“監察院”的《審查決定報告書》中稱:
“奉交審查金委員維係等92人彈劾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一案,當經本院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共同審查,僉認副總統李宗仁於代行總統職權期間棄職出國,複於代總統名義解除後在外國擅發命令,顯係違法失職。至其公開聲明,‘擬有恢複中國合作政府計劃,不久即可宣布,此計劃並非完全依賴武力’,顯係有顛覆政府危害國家之意圖,實觸犯刑法第100條之罪行,當經決議:‘本院應予成立,依憲法第100條之規定,向國民大會提出,其觸犯刑法部分,依監察法第15條之規定,徑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該案成立後,“監察院”將“彈劾李宗仁案”送交“國大”秘書處。“國大”秘書長奉蔣令行事,立即依“法”分別谘“立法院”院長並函“副總統”李宗仁返台接受彈劾。洪蘭友致李宗仁的電文如下:
“李副總統勳鑒,準立法院院長移送監察院向國民大會提出彈劾副總統李宗仁案,茲以國民大會依法定於本年2月19日集會,用特電陳監察,先期命駕返國,以便將彈劾案副本正式送請察答辯。”
李宗仁接電後未予理睬,也未到台。“立法院長”接到“國民大會”秘書長請通知召集“國大”臨時函件後,原應依“法”迅即召集,但因當時“國大代表”不足“法定”集會人數,未能按期召開。直到1953年底“立法院”奉蔣介石令采取非常措施之後,湊足“法定”代表人數,決定1954年2月19日召開“國民大會”一屆二次會議。1954年1月13日,“國大”秘書長洪蘭友再電李宗仁,令其返台對“監察院”彈劾案提出答辯。
李宗仁接洪蘭友電後,認為彈劾案的提出和通過是非法的。2月5日,李親致蔣介石一函稱:
“按照憲法第90條,全體監察人員的人數,確定為223人。又按憲法第1005條,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得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過半數為113人。前年1月11日監察院出席委員隻為93人,湊足法定人數尚少20人。吾兄竟唆使違法集會,對仁提出彈劾,所持理由,為若幹委員減為160人。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數,可以任意減少,毀法弄權,莫此為甚。”
對於李宗仁猛烈的抨擊,蔣介石不予理會。在李宗仁未到台答辯的情況下,蔣介石一手操縱的一屆二次“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終於通過了“國大代表”所簽署“副總統”李宗仁“違憲背誓”罷免案與“監察院”所提“副總統”李宗仁“違法失職”的彈劾案。至此,罷免李宗仁的鬧劇落下帷幕。
三、實施“大手術”,改造國民黨
蔣介石退到台灣後,並不甘心失敗,決心以“田單複國”精神發憤圖強,幻想有朝一日,實現反攻大陸。為此,他一方麵要把台灣的經濟建設搞好,作為立足之本。同時,又必須革新政治,改造他的腐敗不堪的國民黨,這是他在大陸失敗中得到的悲慘教訓。特別是針對內部各係統在大敗後一團混亂的狀況,必須進行整頓,首先就是要實施他謀劃已久的國民黨“改造”運動。
蔣介石下野後,用了很多精力來探究其失敗的原因。到了台灣後,更是反複思考這個與他命運攸關的問題,總結了他在大陸失敗的原因。他特別提出,外交、經濟、軍事、教育等方麵的失敗還不是最大的失敗,最大的失敗是政治上的失敗,而導致政治失敗的重要原因是黨的建設的失敗。蔣介石依據上述失敗原因的總結,確定了要對國民黨實行改造。大體來說,促使蔣介石下決心改造國民黨,有下列幾方麵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