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合同關係(2 / 2)

1.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例如,張某與李某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張某承諾李某每日的晚餐由張某負責解決。一日李某的同窗好友趙某前來拜訪李某,待至晚餐時分,張某對趙某不負有提供晚餐的義務。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通常合同權利會給主體帶來一定的利益,合同義務會給主體帶來一定的負擔或使其遭受不利。合同當事人如果給第三人設定權利的,因該權利會給第三人帶來利益,不會損及第三人,所以法律是允許合同當事人如此作為的。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在未經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其設定義務,往往會損失第三人的利益,並且讓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負有負擔,對第三人而言顯失公平。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但無權為第三人設定義務。

3.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主要是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由於合同主體具有相對性,因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僅僅約束合同當事人,因此合同產生的是一種對內效力。合同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就合同權利或是合同義務往往隻能向合同關係的另一方當事人提起,不能涉及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但是隨著交易範圍的擴大,交易頻率的提高,法律為了防止債務人一些不當的行為會損失或極大地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可就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相關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合同的保全製度便是典型的例外。

(三)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債務是責任產生的基礎,責任是債務人在不履行自身義務時,國家強製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表現。責任與債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決定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是指合同責任隻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之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例如,(2002年司考真題)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係並委托某汽車運輸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的司機劉某駕駛。在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此案中乙公司的損失應向甲公司主張。原因是與乙公司有著合同關係的是甲公司,而不是某汽車運輸公司。甲公司與某汽車運輸公司之間確實存有合同關係,但是該合同與甲乙之間的合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規則,在甲乙合同中,甲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乙有權向其主張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的相對性包括以下三個方麵的內容:

1.債務人應對其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負責。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債務人的意思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例如,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的第三人。履行輔助人往往與債務人存在某種法律關係,但是與債權人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其僅僅是對債務人向債權人債務的履行起到輔助作用,並不負有合同義務,因此履行輔助人的過錯導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的,不是由輔助人來承擔責任,而是由輔助的債務人來承擔。畢竟履行輔助人不是合同當事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不能履行的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該條規定就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責任承擔問題。由於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和合同內容的相對性,隻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或者向對方當事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沒有合同關係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有特定合同關係中所設定的義務,自不存在債務的履行或是不履行的問題,無義務自然無責任。

3.債務人隻能向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是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由於合同主體的特定性,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隻向與其有著合同關係的債權人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而不向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甚或是國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為債務人違約遭致罰款、收繳非法所得的,往往不是違約責任的具體表現,更多的時候是一種公法上的責任,例如,行政責任或是刑事責任。

合同的相對性規則,體現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隻能對自主、自願地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將合同法律關係與物權法律關係、人身權法律關係進行了界限的劃定,明確了第三人的自由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