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3 / 3)

五、合法性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確認了合法性原則。為了保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的意誌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不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當事人的個別利益與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的衝突,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要求合同當事人所從事的與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有關的行為必須合乎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德。合法性原則是對私法自治的一種限製,體現了公共立法對私人自由的控製。

合法性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裏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製定並發布的法規和規章。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規範,但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也會設置一些強製性法律規定。當存有強製性法律規定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不得違反,否則將會招致法律的否定評價,訂約目的將不會得到實現。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由不被過於膨脹的公共立法所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地方或部門立法機構無權通過立法的方式,一般性地限製當事人的合同自由。

第二,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尊重社會公德。社會公德是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同屬於上層建築,在調整社會關係的作用方麵兩者是相互補充的關係。社會公德的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生變化,例如,不得損人利己、團結互助等。合同當事人對社會公德的尊重,有助於對價值判斷標準的利益是否均衡予以必要的規範與約束。

第三,要求當事人在訂約和履約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在追求自身最大化利益時,要兼顧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在特殊情況下,出於國家利益和社會需求,國家對有關企業下達的指令性計劃或是任務,當事人不得拒絕,要根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訂立合同。

六、合同嚴守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效力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因此,合同嚴守原則,又稱為法律約束力原則,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隨意違約。

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出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目的而訂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便在法律上發生效力,合同當事人必須接受該約定。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得到法律的肯定,從而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與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義務具有相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是說合同就等同於法律,而是說合同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合同具有約束力來源於法律的賦予。當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時,當事人的意誌便與國家意誌相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意誌與國家意誌不一致時,該合同便失去法律約束力。

具體來說,合同嚴守原則的內容主要表現為:首先,自合同依法成立時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當事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也有權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義務。其次,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時,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協商解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則構成違約行為。最後,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要承擔違約責任。

七、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的理念,合同領域較多的製度規則體現了鼓勵交易的理念。在很多具體的製度設計上以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減少交易的製度障礙為指導思想,達到促進當事人通過合同實現交易的立法目的。正因為如此,鼓勵交易原則雖然沒有在《合同法》的條文中明確得到規定,但卻是合同法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

交易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內容,交易活動是市場發揮資源配置功能的基礎環節。如果交易活動不能正常進行,或受到抑製,那麼市場的功能也必然受到削弱。合同主體從事交易的目的是追求合法的最大化利益,如果交易的發生多受法律製度環境等多種外部約束機製的影響,或者法律在製度上為交易設置了許多障礙或交易成本過高,這都會大大影響或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活動,交易也會不正常,基於此法律鼓勵交易。

鼓勵交易原則主要是對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要求,即要求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應以是否有利於促進合法有效的交易作為一個重要的標準。立法上應盡可能地減少對當事人從事交易的不必要限製,減少法律的不必要幹預,減少因為製度的規定而為當事人帶來的交易成本的增加。應予指出的是,鼓勵交易應當鼓勵的是自願、合法、正當的交易。具體說來,鼓勵交易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