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造成締約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信賴利益是指一方基於其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立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導致信賴人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能得到彌補。信賴利益應該基於合理的信賴,並且應在可以客觀預見的範圍內。一方當事人在與另一方訂立合同過程中,基於信賴關係相信對方會真誠合作,相信對方是真心締約,相信經過雙方的自願反複協商合同有極大訂立的可能,然而由於其中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被撤銷,造成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沒有信賴利益的損失,就沒有賠償責任。如果從客觀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合理信賴,即便支付了大量的費用,這也是締約過程中締約主體的自身花費,是不能作為信賴利益損失的。
(四)締約方存有過失
締約方違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義務在主觀上必須存有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隻要在締約階段,締約方違背了依照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負有責任的,便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責任的大小與過失的形式沒有什麼關係,隻要存在的過失導致另一方締約主體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可。因此,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如果締約雙方均沒有過錯,即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被撤銷,也不會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很可能是正常的商業風險。
(五)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失之間存有因果關係
締約方違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義務的過失行為與另一方締約主體所遭受的損失必須存有因果關係,即締約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是由另一方締約主體的締約過失行為所導致的,而不是因為其他行為。如果過失行為與信賴利益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便不會有締約過失責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況是指一方當事人並沒有訂立合同的真正意圖,隻是為了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其表現可能是假借談判故意增加對方的締約成本,或者故意讓對方喪失與他人交易的時機或是機會。例如,(2003年司考真題)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與丙公司談判。甲公司本來並不需要這個合同,但為了排擠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條件。乙公司退出後,甲公司借故終止了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此題中甲公司的行為就屬於典型的“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形。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造成締約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信賴利益是指一方基於其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立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無效,導致信賴人所支付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能得到彌補。信賴利益應該基於合理的信賴,並且應在可以客觀預見的範圍內。一方當事人在與另一方訂立合同過程中,基於信賴關係相信對方會真誠合作,相信對方是真心締約,相信經過雙方的自願反複協商合同有極大訂立的可能,然而由於其中一方的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被撤銷,造成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沒有信賴利益的損失,就沒有賠償責任。如果從客觀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合理信賴,即便支付了大量的費用,這也是締約過程中締約主體的自身花費,是不能作為信賴利益損失的。
(四)締約方存有過失
締約方違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義務在主觀上必須存有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隻要在締約階段,締約方違背了依照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並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負有責任的,便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責任的大小與過失的形式沒有什麼關係,隻要存在的過失導致另一方締約主體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可。因此,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如果締約雙方均沒有過錯,即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被撤銷,也不會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很可能是正常的商業風險。
(五)締約過失行為與損失之間存有因果關係
締約方違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義務的過失行為與另一方締約主體所遭受的損失必須存有因果關係,即締約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是由另一方締約主體的締約過失行為所導致的,而不是因為其他行為。如果過失行為與信賴利益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便不會有締約過失責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