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格式條款(1 / 2)

二、格式條款的規章製度

(一)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注意和說明的義務

為了平衡談判能力不對等的當事人之間在合同訂立過程之中的利益均衡,避免經濟上的強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將合同的訂立變為強加其意誌於相對人,《合同法》第39條確定了公平原則作為格式條款當事人權利義務衡量的準則。並且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應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提供者提請對方注意要以合理的方式。所謂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並且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所謂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說明,是指當相對方對免責條款涉及事項的內涵存有疑惑時,條款提供者應該明確解釋該條款的含義,使對方明了情況。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法定義務,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守。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未將該條款予以明顯標注,或者文字晦澀無法理解,便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1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其中《合同法》第40條是有關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

(二)格式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2條是關於一般合同無效的情形的規定,第53條是關於一般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具體來說,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具有這些情形的,格式條款統統無效。

2.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例如,“商品一旦售出,責任自負”的約定,該約定免除了條款製作人未來因商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人身或是財產損害責任,屬於無效格式條款。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人身損害而言,不論責任人主觀態度如何,一旦責任免除,該格式條款便絕對無效;對於財產損害而言,隻要在責任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責任免除才會無效。

二、格式條款的規章製度

(一)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注意和說明的義務

為了平衡談判能力不對等的當事人之間在合同訂立過程之中的利益均衡,避免經濟上的強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將合同的訂立變為強加其意誌於相對人,《合同法》第39條確定了公平原則作為格式條款當事人權利義務衡量的準則。並且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應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提供者提請對方注意要以合理的方式。所謂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並且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所謂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說明,是指當相對方對免責條款涉及事項的內涵存有疑惑時,條款提供者應該明確解釋該條款的含義,使對方明了情況。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於法定義務,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守。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未將該條款予以明顯標注,或者文字晦澀無法理解,便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1款關於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1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其中《合同法》第40條是有關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