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大誤解包括:①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誤以出租為出賣,誤以借貸為贈與。②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如把甲誤認為乙而與之訂立合同。③對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的誤解,如把軋鋁機誤認為軋鋼機,把臨摹作品當作真跡等。④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
一般來說,構成重大誤解的因素必須與合同的內容有關,並且給誤解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重大誤解。重大誤解之中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的不一致是表意人自身的原因所導致的,所以,法律在承認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同時,也保護相對人的正當利益。如果合同由於一方過錯導致的重大誤解而被撤銷,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的,誤解人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權利義務的配置明顯不對等的合同。例如,為了籌錢救人被迫低價轉讓財產。顯示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示公平。據此,顯失公平的基本構成要件為:
第一,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或者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例如,占據壟斷地位的大型企業借其壟斷資源或地位訂立不公平的合同條款,迫使消費者接受。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例如,購買某品牌筆記本電腦時,應該了解該型號筆記本的通常信息,包括配置、價格、功能等。具體到其中某一配置的具體構成,配置質量的優劣等則不屬於需要知曉的範疇,這需要特殊的經驗,而不是一般的經驗。當事人訂約時不細心、馬虎,便不能構成沒有經驗的情況。
第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顯示公平一般適用於雙務有償合同中,隻有在這樣的合同中才會存在對待給付,單務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待給付問題,不會出現雙方利益不平衡的結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明顯不對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承擔著更多的義務卻鮮有權利,或者以較大的代價獲取了極小的利益,例如,僅以市場價的40%購得交易物。當事人之間這種利益的失衡已經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國家不得不出麵幹預。
(三)因欺詐或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大誤解包括:①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誤以出租為出賣,誤以借貸為贈與。②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如把甲誤認為乙而與之訂立合同。③對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的誤解,如把軋鋁機誤認為軋鋼機,把臨摹作品當作真跡等。④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內容的誤解。
一般來說,構成重大誤解的因素必須與合同的內容有關,並且給誤解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重大誤解。重大誤解之中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的不一致是表意人自身的原因所導致的,所以,法律在承認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同時,也保護相對人的正當利益。如果合同由於一方過錯導致的重大誤解而被撤銷,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的,誤解人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權利義務的配置明顯不對等的合同。例如,為了籌錢救人被迫低價轉讓財產。顯示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示公平。據此,顯失公平的基本構成要件為:
第一,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或者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例如,占據壟斷地位的大型企業借其壟斷資源或地位訂立不公平的合同條款,迫使消費者接受。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例如,購買某品牌筆記本電腦時,應該了解該型號筆記本的通常信息,包括配置、價格、功能等。具體到其中某一配置的具體構成,配置質量的優劣等則不屬於需要知曉的範疇,這需要特殊的經驗,而不是一般的經驗。當事人訂約時不細心、馬虎,便不能構成沒有經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