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1 / 2)

返還的財產僅限於原物及原物產生的孳息。如果原物已不複存在,造成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沒有必要返還時,則應當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的不能返還和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兩種情形。事實上不能返還主要是指標的物已經變形、毀損等發生質的變化。例如,木材已經做成了家具,布料已經做成了衣服等。法律上的不能返還是法律規定因合同取得的某種財產不能返還,例如,已給付的財產已由取得財產的當事人轉讓給了善意第三人。“沒有必要返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返還經濟上極不合理或是經當事人協商認為不必要采取返還原物的方式的。例如,當事人接受的是勞務性利益,在性質上便不能恢複原狀。不能返還或是不必要返還的,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國家規定有價格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的,則以市場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當事人在折價補償給對方時,其補償的標準仍然是其獲得利益的價值。

三、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第一,損失的存在。當事人因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而遭受損失,這種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損失。其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在訂立合同過程當中所遭受的損失,例如,惡意談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二是在履行合同中所遭受的損失,例如,乘人之危訂立合同給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賠償人有過錯。隻有賠償義務人有過錯,才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過錯的形式有多種,例如,違法了法律的效力強製性規定、重大誤解、乘人之危、顯示公平、惡意串通等。如果一方有過錯就該方賠償,如果合同當事人均有過錯的,雙方均負有賠償責任。

第三,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與當事人所遭受的損失具有因果聯係,是因過錯導致了損失。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即便一方存有過錯,隻要該過錯不是引起損失的原因,該方就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所購的商品因為自身使用方法不當而毀損,即便該買賣合同被撤銷,也不能主張毀損商品的賠償。因為商品的毀損與當事人過錯沒有因果關係。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當事人的賠償請求是基於對方的過錯,導致自身信賴利益受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因此,賠償的範圍主要限於因信賴合同將有效而支付的各種定約和履行費用,而不包括合同在有效情況下獲得的利益損失,例如,標的物的喪失、利潤的喪失、機會的喪失等。

返還的財產僅限於原物及原物產生的孳息。如果原物已不複存在,造成財產不能返還,或者財產沒有必要返還時,則應當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的不能返還和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兩種情形。事實上不能返還主要是指標的物已經變形、毀損等發生質的變化。例如,木材已經做成了家具,布料已經做成了衣服等。法律上的不能返還是法律規定因合同取得的某種財產不能返還,例如,已給付的財產已由取得財產的當事人轉讓給了善意第三人。“沒有必要返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返還經濟上極不合理或是經當事人協商認為不必要采取返還原物的方式的。例如,當事人接受的是勞務性利益,在性質上便不能恢複原狀。不能返還或是不必要返還的,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國家規定有價格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的,則以市場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當事人在折價補償給對方時,其補償的標準仍然是其獲得利益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