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條件不得與合同主要內容相矛盾。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是用以限定當事人逾期的法律效果發生或是不發生的,屬於當事人效果意思的組成部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能自相矛盾。例如,張三與李四約定,張三若將自己的自行車借給王五用,則應將自行車賣給李四。此處借用與買賣的內容是相互矛盾的,其中一種情況成立,另一種情況必然無法實現。
(三)附條件合同的分類
理論上,一般將附條件合同作兩種區分:
1.附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的合同
根據條件對合同所起的作用,限製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為生效條件,導致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合同法》第45條中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生效條件又稱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解除條件又稱為消滅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種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的合同,如果這種事實發生了合同就生效,否則不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事實發生即為條件的成就,事實不發生為條件的不成就。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指已經發生效力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該合同失效,合同解除,當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
2.附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的合同
根據條件的成就是否會發生某種事實,以某種事實發生為內容的是積極條件,以某種事實不發生為內容的是消極條件。例如,班級排名前十的約定就是積極條件;一個星期不遲到的約定就是消極條件。在附積極條件合同中,作為條件的事實沒有發生的,視為條件沒有成就;作為條件的事實已經發生的,視為條件成就。附消極條件的合同恰恰相反,作為條件的事實沒有發生的,視為條件成就;作為條件的事實已經發生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四)條件的法律擬製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此條就是有關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擬製的規定。附條件的合同一經成立,在條件成就之前,當事人對於所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應聽其自然發展,而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者阻礙條件的成就。因而法律規定:凡因條件成就可受益的當事人,如果以不正當的行為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應視為條件不成就;凡因條件成就對其不利的當事人,如果以不正當的行為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應視為條件成就。例如,(2008年司考真題)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願意購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元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後非常後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的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則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並未生效。此題中“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是一個生效條件,雖然乙有惡意阻礙條件成就的意圖,但是卻沒有相應的行為,條件的未成就不能歸於乙,因此視為條件不成就,所以買賣合同未生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主要內容相矛盾。在附條件合同中,條件是用以限定當事人逾期的法律效果發生或是不發生的,屬於當事人效果意思的組成部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能自相矛盾。例如,張三與李四約定,張三若將自己的自行車借給王五用,則應將自行車賣給李四。此處借用與買賣的內容是相互矛盾的,其中一種情況成立,另一種情況必然無法實現。
(三)附條件合同的分類
理論上,一般將附條件合同作兩種區分:
1.附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的合同
根據條件對合同所起的作用,限製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為生效條件,導致合同效力消滅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合同法》第45條中規定的: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生效條件又稱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解除條件又稱為消滅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種事實的發生作為條件的合同,如果這種事實發生了合同就生效,否則不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事實發生即為條件的成就,事實不發生為條件的不成就。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指已經發生效力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該合同失效,合同解除,當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