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替履行與向第三人履行的情況一樣,該第三人都不是合同關係的主體,都不是合同當事人,並不取得合同主體的地位,僅僅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同樣,第三人代替履行應該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尤其是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債權人應該接受該第三人的履行,如果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者第三人沒有履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它是合同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的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債務人的債務性質不同,對債的履行標的的正確性要求也就不同。
標的的質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在標的的質量上的履行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如果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則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在標的數量上,全麵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當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取得標的的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支付該標的的價款或者報酬。如果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則按照規定履行。此外,《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界線。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人代替履行與向第三人履行的情況一樣,該第三人都不是合同關係的主體,都不是合同當事人,並不取得合同主體的地位,僅僅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同樣,第三人代替履行應該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尤其是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債權人應該接受該第三人的履行,如果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者第三人沒有履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履行標的
合同的標的是合同債務人必須實施的特定行為,它是合同的核心內容,也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的標的不同,合同的類型也就不同。如果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標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無法實現。債務人的債務性質不同,對債的履行標的的正確性要求也就不同。
標的的質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在標的的質量上的履行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如果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則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