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標的數量上,全麵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當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取得標的的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支付該標的的價款或者報酬。如果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應當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則按照規定履行。此外,《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界線。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當事人應當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當事人不在該履行期限內履行,則可能構成遲延履行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意味著早於履行期限提前履行和晚於履行期限遲延履行,一般而言均是不允許的,尤其是遲延履行。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認可。例如,(2003年司考真題)合同規定甲公司應當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貨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貨物運送到乙公司。此時乙公司可以拒絕接受貨物,或者接受貨物並要求甲公司支付增加的費用,因為甲公司屬於提前履行。
四、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履行地點直接關係到履行的費用和時間。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債務人就應當在該地點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當在該履行地點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如果合同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履行地點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根據標的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履行地點:給付貨幣的,則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則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標的的,就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
履行費用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履行費用,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負擔費用。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費用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則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者其他行為而導致履行費用增加時,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