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但是兩者之間仍存有較大的差別,具體為:
第一,合同相對性規則遵守方麵:合同擔保是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基礎上,再訂立一個擔保合同,因擔保而產生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是以擔保合同為基礎的,因此合同擔保仍然遵循合同相對性規則,沒有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合同保全是法律為了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是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是代位權來保護自身的債權。由於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涉及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人,本著保護債權人債權的目的,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施加影響來保障自身的債權。合同保全可以針對第三人,已經超出了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屬於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二,在債權保障作用方麵: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合同擔保是在主合同成立之時隨之成立的從合同,一旦主合同債務人出現違約情況,不能履行合同債務的,基於從合同而產生的擔保手段立即發生效力,主債權人也就是擔保權利人可就擔保物主張優先受償,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的實現,可就金錢主張定金罰則。合同保全由於涉及的是第三人,往往還需要考慮第三人可能享有的權利,例如善意抗辯權、有效交易的抗辯等。如此一來債權人債權的維護與合同擔保相比,費周折,費成本,費精力,不如合同擔保來得直接。
第三,產生依據方麵:合同擔保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產生,例如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也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例如留置。而合同保全隻能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為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這種例外隻能通過法律來規製,而不能由當事人加以約定。
第四,適用的情形方麵:合同擔保通常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擔保權人才能行使其擔保權;合同保全是在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自身財產的不當減少或是不增加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或是撤銷權。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但是兩者之間仍存有較大的差別,具體為:
第一,合同相對性規則遵守方麵:合同擔保是在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基礎上,再訂立一個擔保合同,因擔保而產生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是以擔保合同為基礎的,因此合同擔保仍然遵循合同相對性規則,沒有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合同保全是法律為了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是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是代位權來保護自身的債權。由於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涉及合同關係之外的第三人,本著保護債權人債權的目的,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施加影響來保障自身的債權。合同保全可以針對第三人,已經超出了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屬於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第二,在債權保障作用方麵: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合同擔保是在主合同成立之時隨之成立的從合同,一旦主合同債務人出現違約情況,不能履行合同債務的,基於從合同而產生的擔保手段立即發生效力,主債權人也就是擔保權利人可就擔保物主張優先受償,可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的實現,可就金錢主張定金罰則。合同保全由於涉及的是第三人,往往還需要考慮第三人可能享有的權利,例如善意抗辯權、有效交易的抗辯等。如此一來債權人債權的維護與合同擔保相比,費周折,費成本,費精力,不如合同擔保來得直接。
第三,產生依據方麵:合同擔保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產生,例如抵押、質押、保證、定金等;也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例如留置。而合同保全隻能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為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這種例外隻能通過法律來規製,而不能由當事人加以約定。
第四,適用的情形方麵:合同擔保通常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擔保權人才能行使其擔保權;合同保全是在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自身財產的不當減少或是不增加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或是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