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債權人的撤銷權(1 / 3)

第五,權利存續時間的不同。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要求從撤銷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但是,《合同法》第75條規定:“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規定不適用於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須符合客觀和主觀兩方麵的要件,至於行為是否有償在所不論。

(一)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這一要件由三個要素構成:

1.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財產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該種行為包括:

(1)放棄到期債權。債權到期後,債務人明確表示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例如,乙欠甲8萬元債務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尚有丙的欠款8萬元,已經到期。一日,乙向丙發出通知,免除丙的債務。此時甲便可行使撤銷權,撤銷乙的免除債務的行為。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同樣享有撤銷權。

(2)無償轉讓財產。主要是指將財產贈與他人。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贈與應該是已經實際發生,贈與人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如果僅僅是存有贈與合同,還沒有為實際的贈與物的交付,債務人還不能夠行使撤銷權。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合同法》第19條規定:“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但是,並不是所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都可以申請撤銷,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一,債務人從事的可能減少其財產的具有身份性質的行為。撤銷權所針對的隻能是處分財產的行為,不能針對具有身份性質的行為。例如放棄繼承、增加撫養費、增加贍養費等。這些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雖然可能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或是未能增加,但是債權人不能撤銷。

第二,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拒絕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獲得利益。這種行為雖然使債務人應該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但是其不能構成債務人既有的責任財產,不符合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第五,權利存續時間的不同。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要求從撤銷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但是,《合同法》第75條規定:“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該規定不適用於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須符合客觀和主觀兩方麵的要件,至於行為是否有償在所不論。

(一)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的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這一要件由三個要素構成:

1.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財產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該種行為包括:

(1)放棄到期債權。債權到期後,債務人明確表示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例如,乙欠甲8萬元債務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尚有丙的欠款8萬元,已經到期。一日,乙向丙發出通知,免除丙的債務。此時甲便可行使撤銷權,撤銷乙的免除債務的行為。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同樣享有撤銷權。

(2)無償轉讓財產。主要是指將財產贈與他人。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贈與應該是已經實際發生,贈與人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如果僅僅是存有贈與合同,還沒有為實際的贈與物的交付,債務人還不能夠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