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債權人的撤銷權(2 / 3)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合同法》第19條規定:“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但是,並不是所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都可以申請撤銷,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第一,債務人從事的可能減少其財產的具有身份性質的行為。撤銷權所針對的隻能是處分財產的行為,不能針對具有身份性質的行為。例如放棄繼承、增加撫養費、增加贍養費等。這些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雖然可能會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或是未能增加,但是債權人不能撤銷。

第二,債務人拒絕接受贈與、拒絕從事一定的行為而獲得利益。這種行為雖然使債務人應該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但是其不能構成債務人既有的責任財產,不符合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第三,債務人在財產上設立負擔的行為,該行為影響到債務人的財產的。例如,將自己的房屋借給他人使用、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置無償的役權等。這些行為,在債務人自身的財產上設立負擔,但是沒有獲取任何利益,便會影響到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和責任財產。這些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已經發生了轉移,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已經發生了減少或是應增加而未增加的變化,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已經減弱。對債權人而言實有撤銷的必要。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沒有發生效力,財產尚未發生變化,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和履行能力尚未有任何不利於債權人的變化,債權人自無行使撤銷權的必要。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或是可撤銷,無須債權人行使保全手段,合同自始無效。

3.債務人的行為危及債權實現。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如無償轉讓財產,消極減少財產,如放棄到期債權,都會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危及債權實現。當然,無論是積極減少財產還是消極減少財產,如果減少後的責任財產均足以清償債務,其行為對債權人債權也不會有害。因此,有害債權的行為程度是以債務人現有的財產無力清償債務或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為限,即債務人處於無資力或弱資力狀態。例如,乙欠甲債10萬元,到期未還。一日,乙將其價值15萬元的私家車贈與丙,尚有銀行存款12萬元。此時,甲不能行使撤銷權。原因是雖然債務人乙為了財產處分行為,但是該處分行為並沒有導致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減弱,剩下的銀行存款仍足以保障債權的實現,沒有危及債權。

(二)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債務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即在實施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債權而仍進行。對於主觀要件的適用,因債務人行為的有償無償不同而有異。當債務人的行為是無償時,隻要債務人具備主觀惡意即可,也就是債務人在為相關財產處分行為時,明知自己的處分行為會極大地影響現有的財產狀況,繼而會損失債權,但仍然為之。實務中,對於無償情況下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往往不會過於追究,隻要具備客觀要件,債務人便被認為具有主觀惡意,債權人即可撤銷。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償行為包括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以及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這五種情況。之所以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是無償時,隻需債務人具有主觀惡意即可,是因為無償行為的撤銷並不損害第三人原有的其他利益。

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是有償行為時,主觀要件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均具有主觀惡意,隻有債務人的惡意而沒有第三人的惡意,或隻有第三人惡意而無債務人惡意,撤銷權均不能成立。該要求在《合同法》第74條中有體現,該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主觀惡意負有舉證責任。實踐中,債務人因為對自身的財產狀況非常明晰,任何危及債權實現的不當處分均會被認為具有主觀惡意。關鍵是第三人的惡意如何判定的問題。對此學術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受讓人隻需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便構成惡意;另一種觀點認為,受讓人不僅要知道債務人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而且要知道此種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才構成惡意。本書認為,在債務人所謂的財產處分為有償時,涉及的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製度。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對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規定,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的要求。據此反推,不知情但是未以合理價格轉讓的不構成善意取得,因而第三人的主觀惡意隻要求受讓時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