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債權人的撤銷權(3 / 3)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在債權人債權的範圍內進行。一方麵,如果以債務人的名義而不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這與債務人自己行使無區別,而且易與代理相混淆,違反了撤銷權的債權保全目的,因而撤銷權隻能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來行使。另一方麵,因為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可能導致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被撤銷,對第三人具有重大的利害關係,撤銷與否應由法院加以審查之後才定,因而撤銷權的行使須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

在以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的過程中,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債權人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因行使撤銷權而得到的財產價值與債權人的債權價值相當。不論有多少債權人就同一債務人主張行使撤銷權,各個債權人隻能就自身的債權行使撤銷權。

至於撤銷權訴訟中所產生的費用,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就是行使撤銷權產生的法律後果,它需要由撤銷權判決來確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5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後,自始無效。據此可知,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絕對無效,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而言,撤銷權行使的後果具體為:

1.對債務人的效力。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放棄的債權視為從未放棄,無償或有償轉讓的財產視為未轉讓。不僅如此,還會產生無效行為的後果,也就是對返還財產的接收、接受賠償的損失等。

2.對第三人的效力。債權視為繼續存在的,第三人負有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以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增強債務人的履行能力。第三人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不能返還的財產應折價賠償;已支付的代價可要求債務人返還。

3.對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應將行使所得財產加入到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中,作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先受償的權利。實踐中,法院審理撤銷權案件,程序上沒有要求法院發出公告要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也不可能知道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為能保障撤銷權人的利益,法院往往在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同時,會將通過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法律限製

法律一方麵賦予債權人一定的撤銷權,以保護其債權不受侵害,另一方麵又對債權人行使權利進行時間上的限製。根據《合同法》第75條的規定,在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的情形下,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時間為1年,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存在之日起計算。在債權人不知或不應知道撤銷事由存在的情形下,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時間為5年,自債務人實施行為之日起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人無權就債務人侵害其債權的行為請求法律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