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導讀案例(1 / 1)

2004年7月20日,城建四公司(甲方)與博鑫源公司(乙方)、冀東公司(丙方)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約定:一、甲方同意乙方對甲方債權7649552元,把其中5253072.20元直接轉讓給丙方,丙方對甲方的債權為5253072.20元;二、丙方同意甲方從2004年8月份開始,在每月的28日前,每月向丙方還款30萬元至付清之日止。協議簽訂後,城建四公司開始按月陸續向冀東公司付款,其中包括以房抵款3294820元,尚欠458252.20元未付。後經冀東公司多次催要但城建四公司未再支付任何款項,故訴至法院要求城建四公司給付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冀東公司與博鑫源公司、城建四公司之間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未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城建四公司未按約定向冀東公司支付全部款項,應屬違約,城建四公司應立即向冀東公司支付款項458252.20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冀東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城建四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答辯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據現有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北京城建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付三河冀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458252.20元及從2006年1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該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問題提出

1.合同變更須具備什麼條件?

2.合同權利的轉讓須具備什麼條件?

3.合同權利轉讓會產生怎樣的效力?

4.合同義務移轉須具備什麼條件?

5.合同義務移轉會產生怎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