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合同的變更(1 / 2)

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在於:首先,合同構成要素變化不同。合同變更是指標的之外的要素變更,合同的更新則僅為標的要素的變更。其次,發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為之,變更前後的合同仍保持同一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係繼續存在。合同更新則是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變化,發生原合同關係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產生的效果。再次,合同變更可以是當事人雙方協議的產物,也可能是司法裁判的結果,但合同更新隻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最後,合同的更新已使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因此,附著於原合同的利益和瑕疵歸於消滅;而合同的變更並未使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附著於原合同的利益與瑕疵繼續存在。

第三,合同的變更,主要是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主體在變更合同以後,需要增加新的內容或是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合同變更以後,不能完全按照之前的合同內容履行,而應按照變更後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履行。合同變更之後,變更之外的合同內容繼續有效,當事人應按照變更後的合同的內容履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都將構成違約。在變更範圍內,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合同變更隻有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發生變更合同的效果。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建立在原來有效存在的合同關係的基礎上,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改變原合同內容。因此,當事人之間原存有有效的合同關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此類合同屬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效力不完全,經變更後即成為完全有效的合同。針對此類合同的變更,原合同的有效不作嚴格的要求。

(二)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

合同變更既然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則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鑒於我國《合同法》,理論上有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之分,因而合同變更就有了合同要素的變更和合同非要素的變更之別。合同內容變更僅指合同標的要素之外的要素變更。但是,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約定不明確的會被推定為未變更。所謂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是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含糊,讓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內容有何區別。合同的變更必須是明確的,否則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的協議或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

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原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係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合同當事人在原合同關係基礎上,通過對合同內容的修正或是補充來完成合同變更,這種變更實際上是以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序,應遵循關於合同訂立的要約承諾規則。這裏所謂的要約,應為變更原合同的要約,須包含變更原合同內容這一要點,而承諾則是指對該要約的完全接受。

合同變更與合同更新的區別在於:首先,合同構成要素變化不同。合同變更是指標的之外的要素變更,合同的更新則僅為標的要素的變更。其次,發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為之,變更前後的合同仍保持同一性和連續性,原合同關係繼續存在。合同更新則是合同內容的實質性變化,發生原合同關係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產生的效果。再次,合同變更可以是當事人雙方協議的產物,也可能是司法裁判的結果,但合同更新隻能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最後,合同的更新已使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因此,附著於原合同的利益和瑕疵歸於消滅;而合同的變更並未使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附著於原合同的利益與瑕疵繼續存在。

第三,合同的變更,主要是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主體在變更合同以後,需要增加新的內容或是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合同變更以後,不能完全按照之前的合同內容履行,而應按照變更後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履行。合同變更之後,變更之外的合同內容繼續有效,當事人應按照變更後的合同的內容履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都將構成違約。在變更範圍內,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