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買賣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該條規定的是有關買賣合同訂立後的所生孳息歸屬,也就是利益承受的確定。利益與風險共存,標的物於合同訂立後所生孳息的歸屬與風險的負擔是密切相聯的。從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得知,孳息的歸屬與風險的負擔遵循同一原則,即以交付為標準,交付前標的物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標的物產生的孳息,由買受人承受。風險負擔現行合同法是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的,自然作為關係密切的利益承受同樣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
二、買賣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合同法》第163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該條規定的是有關買賣合同訂立後的所生孳息歸屬,也就是利益承受的確定。利益與風險共存,標的物於合同訂立後所生孳息的歸屬與風險的負擔是密切相聯的。從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得知,孳息的歸屬與風險的負擔遵循同一原則,即以交付為標準,交付前標的物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標的物產生的孳息,由買受人承受。風險負擔現行合同法是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的,自然作為關係密切的利益承受同樣允許買賣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