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特種買賣合同(1 / 2)

在實際交易中,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當事人還會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從對方取得財產予以返還,有過錯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了買受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會構成出賣人利益的損失,因此事先約定在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自是對出賣人利益的維護。但這種約定過於苛刻的話反倒會損及買受人的利益。為此出賣人扣留的金額不應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超過部分買受人有權請求返還。

二、樣品買賣合同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的樣品,以該樣品決定標的物質量,出賣人應交付與所保留的樣品具有相同品質標的物的買賣。所謂看樣訂貨,就是指樣品買賣。在該類買賣中,樣品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樣品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樣品是衡量買賣合同履行是否得當的主要依據。由於樣品與買賣標的物應為同一種類的物,所以樣品買賣隻適用同種類標的物的買賣。

樣品買賣除適用普通買賣的規定外,由於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必須具有樣品的品質,因此還有如下的效力:

1.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保證樣品不受損害,以免影響當事人對樣品的認識。當事人還可對樣品的品質進行說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樣品品質來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是否與樣品一致。這種說明,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或者經過雙方同意。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樣品買賣的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及其說明的品質不相一致的,即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品質好於提供的樣品的除外。如果買受人以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不符而拒絕受領標的物時,應由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的品質相符,否則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應由買受人就標的物的品質不符樣品的品質負舉證責任。

2.樣品存在隱蔽瑕疵,買受人無法從表麵看清樣品有無瑕疵的,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69條對此作出特別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是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據此,在樣品有隱蔽瑕疵而買受人不知道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符合該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否則,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的質量相同,出賣人也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實際交易中,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當事人還會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從對方取得財產予以返還,有過錯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給了買受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會構成出賣人利益的損失,因此事先約定在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自是對出賣人利益的維護。但這種約定過於苛刻的話反倒會損及買受人的利益。為此出賣人扣留的金額不應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超過部分買受人有權請求返還。

二、樣品買賣合同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的樣品,以該樣品決定標的物質量,出賣人應交付與所保留的樣品具有相同品質標的物的買賣。所謂看樣訂貨,就是指樣品買賣。在該類買賣中,樣品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樣品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樣品是衡量買賣合同履行是否得當的主要依據。由於樣品與買賣標的物應為同一種類的物,所以樣品買賣隻適用同種類標的物的買賣。

樣品買賣除適用普通買賣的規定外,由於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必須具有樣品的品質,因此還有如下的效力:

1.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保證樣品不受損害,以免影響當事人對樣品的認識。當事人還可對樣品的品質進行說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樣品品質來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是否與樣品一致。這種說明,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或者經過雙方同意。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