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屬於有名合同的一種,非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贈與合同不同與捐贈。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捐贈既包括有明確贈與人和受贈人而可以歸類於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又包括受贈人不明而無法歸類於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即為特定目的的募捐。此種募捐並不是直接將財產捐給受益人,而是給予募集人,由募集人間接轉贈給受益人。贈與合同與遺贈亦是不同,遺贈是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承受。遺贈僅僅是一個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被指定的財產承受人可以對該指定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拒絕。遺贈是由繼承法加以調整的。
二、贈與合同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作如下分類。
(一)一般贈與和特種贈與
根據贈與有無特殊性,可以將贈與分為一般贈與和特種贈與。一般贈與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贈與,又稱為單純贈與。特種贈與是指存在特殊情形的贈與,除捐贈外,主要包括:附負擔的贈與、混合贈與和死因贈與。其中《合同法》有規定的是附負擔的贈與。附負擔的贈與,又稱為附義務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由進行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使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所附的義務可以是為了贈與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為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還可以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例如,甲將自己的房子贈與乙,約定乙應該將該房子為甲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這是為受贈人自己利益;甲乙約定,甲將自己的房子贈與乙,乙將房屋部分的租金給予丙或是給予某一慈善機構,這就是為特定第三人或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所附的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區分一般贈與與特種贈與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兩者在法律適用的規則上有所不同。例如,一般贈與的贈與人在通常情形下無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附義務贈與的贈與人要在一定程度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
根據贈與合同的成立和贈與財產轉移時間之間的關係,可以將贈與分為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現實贈與又稱為“即時贈與”,是指合同成立時贈與人即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的贈與。在現實贈與中,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同時進行的。非現實贈與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才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的贈與。在非現實贈與中,合同的成立與履行不是同時實現的。
贈與合同屬於有名合同的一種,非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贈與合同不同與捐贈。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捐贈既包括有明確贈與人和受贈人而可以歸類於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又包括受贈人不明而無法歸類於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即為特定目的的募捐。此種募捐並不是直接將財產捐給受益人,而是給予募集人,由募集人間接轉贈給受益人。贈與合同與遺贈亦是不同,遺贈是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承受。遺贈僅僅是一個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被指定的財產承受人可以對該指定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拒絕。遺贈是由繼承法加以調整的。
二、贈與合同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贈與合同作如下分類。
(一)一般贈與和特種贈與
根據贈與有無特殊性,可以將贈與分為一般贈與和特種贈與。一般贈與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贈與,又稱為單純贈與。特種贈與是指存在特殊情形的贈與,除捐贈外,主要包括:附負擔的贈與、混合贈與和死因贈與。其中《合同法》有規定的是附負擔的贈與。附負擔的贈與,又稱為附義務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由進行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使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所附的義務可以是為了贈與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為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還可以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例如,甲將自己的房子贈與乙,約定乙應該將該房子為甲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這是為受贈人自己利益;甲乙約定,甲將自己的房子贈與乙,乙將房屋部分的租金給予丙或是給予某一慈善機構,這就是為特定第三人或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所附的義務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