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贈與合同概述(2 / 2)

區分一般贈與與特種贈與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兩者在法律適用的規則上有所不同。例如,一般贈與的贈與人在通常情形下無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附義務贈與的贈與人要在一定程度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

根據贈與合同的成立和贈與財產轉移時間之間的關係,可以將贈與分為現實贈與和非現實贈與。現實贈與又稱為“即時贈與”,是指合同成立時贈與人即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的贈與。在現實贈與中,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同時進行的。非現實贈與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才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的贈與。在非現實贈與中,合同的成立與履行不是同時實現的。

區分現實贈與與非現實贈與的法律意義在於:對於現實贈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彌補贈與合同形式上的欠缺。

(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和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根據贈與人贈與的目的是否為了社會公益和履行道德義務,可以將贈與區分為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和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所為的贈與。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包括以下類型:養子女對於在法律上無撫養義務,但在道德上有扶助義務的生父母,在其生活較為困難時約定贈與一定的財物;其他雖無撫養義務,但對於其親屬以贈與合同的方式約定為撫養給付;對於重要而無償的勞務或救護工作,以贈與合同的方式給予酬謝等。

區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的贈與和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道德義務的贈與的法律意義在於:在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以及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中,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而在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以及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中,即使贈與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在標的物交付之前,贈與人也不能任意撤銷贈與合同,其必須負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四)經過公證的贈與與未經過公證的贈與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贈與合同是否辦理了公證手續,可以將贈與區分為經過公證的贈與與未經過公證的贈與。區分經過公證的贈與與未經過公證的贈與的意義在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在贈與合同成立以後、贈與的財產的權利移歸以前,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不得隨意撤銷贈與合同,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有權要求交付贈與物;而未經過公證的贈與則不適用這一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