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因此所謂贈與合同的效力,就是贈與人依據業已生效的贈與合同所負擔的義務。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主要應承擔以下兩項義務。
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
贈與合同以使贈與物的權利移歸受贈人為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就是依照贈與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移轉給受贈與人。當贈與人不依約履行移轉贈與物的義務時,該贈與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過,由於贈與合同屬於單務、無償合同,與具有對價關係的雙務合同不同,因此,贈與人的責任應有所減輕才算公平。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該條僅僅規定於贈與人不履行義務時,受贈人享有請求交付的權利,而未規定受贈人的其他權利,這就表明我國合同立法基於保護贈與人的意旨同樣也減輕了贈與人的責任。出於相同的理由,我國《合同法》第189條還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贈與人僅僅隻是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因此,未辦理有關手續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贈與合同未生效合同,但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在辦理登記等手續前不發生轉移。
二、瑕疵擔保義務
在贈與合同中,由於贈與人往往依據贈與物的性狀為給付,而即便贈與物具有瑕疵,因受贈人是無償地從贈與人處得到贈與物,受贈人也不會有損害,因此,贈與人一般不承擔瑕疵擔保義務和責任,但是,我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贈與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第一,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雖然附負擔的贈與在性質上仍屬於單務合同的範疇,不過,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同的是,受贈人並非純粹無償地從贈與人處獲得贈與物,而是以履行負擔為前提的,從贈與人的角度來看,贈與人對受贈人享有請求履行負擔的權利,這就使得附負擔的贈與在一定程度上類似於有償合同。因此,為平衡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應使贈與人在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是指贈與人自合同訂立時起到合同履行時止知悉贈與財產的瑕疵,但未告知不知情的受贈人。保證贈與財產無瑕疵,是指保證贈與財產普通的無瑕疵狀態,而非保證其有某種品質。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造成受贈人的損失,贈與人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2007年司考真題)趙某將一匹易受驚嚇的馬贈與李某,但未告知此馬的習性。李某在用該馬拉貨的過程中,雷雨大作,馬受驚狂奔,將行人王某撞傷。趙某是否應該對王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應該由其飼養人或是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李某理應承擔王某的損失賠償責任。趙某在將馬贈與李某時雖然沒有告知該馬的習性,但是否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據此趙某不需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