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
以合同是否具有具體期限為標準,對租賃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是定期租賃;對租賃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區分此類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明確當事人在不同條件下訂立合同時法律程序要求與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依法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無法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
以合同是否具有具體期限為標準,對租賃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是定期租賃;對租賃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區分此類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明確當事人在不同條件下訂立合同時法律程序要求與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依法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無法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