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租賃合同的效力(1 / 3)

(三)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應符合約定用途,應保證在整個租賃期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賃物具有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則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55條和第111條的規定,要求修理、更換、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租金。若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存有瑕疵的,依照《合同法》第233條的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解除合同。之所以在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的情況下,也不免除出租人的瑕疵擔保義務,是因為生命權和健康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因而即使在訂立合同之初當事人放棄了解約權或已經知道租賃物上存在瑕疵,法律仍然從保護當事人生命健康權的角度出發,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四)租賃物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合同法》第228條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此條就是關於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規定。它是指出租人應當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其一,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且該權利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構成了障礙。也就是說,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的權利會影響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的根本目的。反之,出租人不需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例如,第三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所有權,便會妨礙到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此時出租人就得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第三人僅僅主張租賃物上有抵押權的存在,因抵押權的存在不會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就無須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第三人主張的是抵押權的實現,因為涉及對租賃物的處分,此時就會發生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其二,第三人主張權利發生於租賃物交付之前,才能使出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如果第三人在租賃物交付之後主張權利,則會因承租人已享有的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發生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

其三,承租人於合同訂立時不知道租賃物有權利瑕疵。如果承租人明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而仍與其訂立租賃合同,則視為其自願承擔這種由第三人主張權利產生的交易風險,出租人因此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也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未能及時通知出租人的,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

(三)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應符合約定用途,應保證在整個租賃期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賃物具有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則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55條和第111條的規定,要求修理、更換、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租金。若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存有瑕疵的,依照《合同法》第233條的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解除合同。之所以在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的情況下,也不免除出租人的瑕疵擔保義務,是因為生命權和健康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因而即使在訂立合同之初當事人放棄了解約權或已經知道租賃物上存在瑕疵,法律仍然從保護當事人生命健康權的角度出發,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四)租賃物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合同法》第228條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此條就是關於出租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的規定。它是指出租人應當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其一,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且該權利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構成了障礙。也就是說,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張的權利會影響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的根本目的。反之,出租人不需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例如,第三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所有權,便會妨礙到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此時出租人就得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如果第三人僅僅主張租賃物上有抵押權的存在,因抵押權的存在不會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就無須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第三人主張的是抵押權的實現,因為涉及對租賃物的處分,此時就會發生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其二,第三人主張權利發生於租賃物交付之前,才能使出租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如果第三人在租賃物交付之後主張權利,則會因承租人已享有的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發生權利瑕疵擔保的問題。

其三,承租人於合同訂立時不知道租賃物有權利瑕疵。如果承租人明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而仍與其訂立租賃合同,則視為其自願承擔這種由第三人主張權利產生的交易風險,出租人因此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也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