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出租人允許所進行的轉租係違法轉租。基於違法轉租,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其一,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就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而言,承租人違法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解約權是否行使由出租人自己決定,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賃關係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違法轉租而受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出租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將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則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隨之終止。由於承租人無法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次承租人得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的解除,承租人賺取的租金差價因失去了合法依據,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出租人。
其三,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時,出租人應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但如果出租人不解除租賃關係,因承租人的租賃權有效存在,基於承租人租賃權發生的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亦有效,次承租人合法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所以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五)不得隨意對租賃物改善或在租賃物上增設的義務
導讀案例中涉及的便是此義務。《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該條規定旨在平衡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利益,一方麵要確保出租人的財產權益,不能因承租人的擅自行為而遭受到侵害。另一方麵要考慮到承租人的生產或是生活需要,便於承租人行使承租權。例如,在租賃的房屋中沒有熱水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安裝熱水器以便利自己的生活。但該條並沒有就由此產生的費用或是附合物的處理作一明確的規定。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可以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複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複原狀。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六)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合同法》第235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該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後的狀態。此條即為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的規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是基本的合同義務。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應當保持租賃物的使用性能,但是屬於符合約定或是正常使用後的合理損耗的,承租人對租賃物的返還仍視為是適當履行。承租人逾期不及時返還租賃物的,出租人既可以基於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返還,也可以因承租人失去了合法占有的依據基於所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