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財產關係的紛繁複雜,債權領域的優先購買權,在物權領域同樣有規定。如此一來,難免會出現優先權之間的衝突,例如,同一房屋就會存在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衝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了四種情況下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分別是:房屋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該《解釋》還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的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現行《合同法》僅規定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卻沒有規定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救濟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完全不同,同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顯然應該援用後者,也就是說,房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的無效。如此處理,一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現行《物權法》對房屋的權屬變更采用的是區分原則,債權不影響物權,僅僅否定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而不對第三人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作出規定,無法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予以實質性的保護。
(三)同租人的繼續租賃權
《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該條便是有關同租人繼續租賃權的規定。同租人隻需是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該人未必是承租人的繼承人。實務生活中不乏有若幹人共同居住而隻有一人為名義承租人的情況,名義承租人死後,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能需要繼續居住原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承租的房屋中居住的權利,出租人不得幹涉與承租人同居者的居住權。在承租人死後原承租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該履行的義務均轉移給願意繼續租賃合同的生前共同居住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又將繼續租賃權的享有人群擴張到“共同經營人”和“合夥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身上。
由於財產關係的紛繁複雜,債權領域的優先購買權,在物權領域同樣有規定。如此一來,難免會出現優先權之間的衝突,例如,同一房屋就會存在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衝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了四種情況下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分別是:房屋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該《解釋》還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的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現行《合同法》僅規定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卻沒有規定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救濟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完全不同,同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顯然應該援用後者,也就是說,房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無權主張買賣合同的無效。如此處理,一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二是現行《物權法》對房屋的權屬變更采用的是區分原則,債權不影響物權,僅僅否定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而不對第三人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作出規定,無法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予以實質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