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承攬合同的效力(1 / 3)

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定作人與第三人之間並沒有任何合同法律關係,而是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一個新的承攬合同關係,傳統民法中稱為“次承攬”。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影響承攬人對定作人負擔的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規則,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提供或接受材料的義務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也可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依合同約定的材料來源不同,承攬人的義務也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很多承攬合同都會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這樣的約定對定作人而言免去了親自挑選、采購和提供材料的麻煩;對承攬人而言這樣的包工包料所獲得的利潤空間會更大一些。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品種選用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並且需經定作人檢驗表示同意後,才能開始製作等工作。如果承攬人隱瞞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材料而使其交付的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驗收,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攬人不負瑕疵擔保義務,責任相對而言較輕。承攬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義務及時檢驗,一般“及時”應理解為應讓定作人有合理時間采取補救措施。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問題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後,如果定作人願意以其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工作,承攬人可以進行工作,雙方等於修改了合同。如果當事人未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具體要求的,應視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約定。但是材料明顯不具有一般的、通常標準的,承攬人應要求定作人予以確認。對於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攬人不得隨意更換,即便是承攬人用自己的更好的材料來替換定作人的材料,也是不允許的,除非承攬人要求的報酬仍然是原先約定的標準。此外,承攬人還應遵守善意行事的原則,不得私自更換不需要的零部件,借以收取較高的費用或者以次貨更換好貨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還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其保管過失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定作人與第三人之間並沒有任何合同法律關係,而是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一個新的承攬合同關係,傳統民法中稱為“次承攬”。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影響承攬人對定作人負擔的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規則,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提供或接受材料的義務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也可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依合同約定的材料來源不同,承攬人的義務也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25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很多承攬合同都會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這樣的約定對定作人而言免去了親自挑選、采購和提供材料的麻煩;對承攬人而言這樣的包工包料所獲得的利潤空間會更大一些。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品種選用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並且需經定作人檢驗表示同意後,才能開始製作等工作。如果承攬人隱瞞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材料而使其交付的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約定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驗收,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攬人不負瑕疵擔保義務,責任相對而言較輕。承攬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義務及時檢驗,一般“及時”應理解為應讓定作人有合理時間采取補救措施。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有問題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後,如果定作人願意以其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工作,承攬人可以進行工作,雙方等於修改了合同。如果當事人未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具體要求的,應視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約定。但是材料明顯不具有一般的、通常標準的,承攬人應要求定作人予以確認。對於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承攬人不得隨意更換,即便是承攬人用自己的更好的材料來替換定作人的材料,也是不允許的,除非承攬人要求的報酬仍然是原先約定的標準。此外,承攬人還應遵守善意行事的原則,不得私自更換不需要的零部件,借以收取較高的費用或者以次貨更換好貨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還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其保管過失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