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合同法》第261條)。定作人訂立承攬合同目的在於獲得其所需之物,因此承攬人應按期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同時,還須交付工作成果的附屬物,例如必要的技術資料、有關的質量證明、配件、特殊的維護工作等。對於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有權檢驗其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各項要求。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進行。如果交付遲延的,可以參照買賣合同中關於交付遲延的相關規定。根據遲延的後果,定作人可以要求減酬、賠償損失或解除合同。
(四)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主要是指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即承攬人必須保證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如此,承攬人所交付的標的物質量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即可認定該標的物有瑕疵。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義務可以參照買賣合同中賣方對出賣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相關規定。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如果屬於明顯瑕疵,當時即可發現的,定作人可即刻要求承攬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屬於隱蔽瑕疵,短期內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工作成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承攬人負擔責任。定作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攬人不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定作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修理、重作。承攬人未在指定的合理時間予以修理的,定作人可以自行修理,但費用可向承攬人求償;如果定作人願意按照現狀使用交付的工作成果,未提出修理、重作,那就應該按質論價,適當減少承攬人的報酬。因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或者在承攬人進行修理或更換後,工作成果仍不能符合合同要求的,定作人有權按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工作成果給定作人的人身或是財產造成損害,此時便不再是承攬人違約責任,而是產品侵權責任。
(五)接受定作人監督檢驗的義務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由於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別為定作人加工製作的,定作人有權監督檢驗承攬人的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承攬人有義務予以配合。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可以減輕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約定的責任。承攬人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應如實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況,不得故意隱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應當接受定作人對工作所做的指示,改進自己的工作,以保證完成的工作成果滿足定作人的要求。但是定作人進行監督檢驗時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六)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承攬人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承攬合同的人身性質使承攬人有機會接觸定作人的某些不願為人所知的秘密,對此,承攬人負有保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秘密的義務。在工作完成之後,承攬人還應將複製品及有關技術資料一並返還給定作人,不得留存,否則應賠償定作人因被泄密而蒙受的損失。
二、定作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