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是指在承攬工作完成中,工作成果或原材料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毀損滅失,其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主要有材料、工作成果、報酬的分線負擔。
(一)材料的風險負擔
材料由定作人或承攬人提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此時的風險負擔應該遵循民法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即由材料的所有人負擔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因承攬合同類型不同而異。如果承攬合同的工作成果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發生風險的,由承攬人負擔;交付後發生風險的,由定作人負擔。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發生在定作人受領遲延後的,則應由定作人承擔該風險。
工作成果無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發生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在工作完成後發生的風險,則由定作人員負擔。例如,維修房屋,在完成維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風險毀損滅失的,承攬人負擔風險;若在完成維修任務後房屋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則由定作人負擔風險。
(三)報酬的風險負擔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時,自始就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權的,例如裝修房屋,此時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已經完成的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由於定作人已經取得了工作成果,報酬的風險應該由定作人來承擔,也就是定作人應該支付報酬。
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後,尚未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時,定作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的,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的規定,由承攬人自己承擔報酬的風險,也就是承攬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張報酬的支付。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二、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終止的原因很多,以下簡單介紹因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終止的情形。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解除權的行使,應該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
(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
這種情況主要包括:①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的;②定作人未盡到協助義務,經承攬人通知仍不履行的。
此外,符合《合同法》第94條有關合同法定解除產生條件的規定時,當事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有損害存在的並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