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導讀案例(1 / 2)

三、該工程是否經過驗收及工程質量、施工期限問題。經審理查明,該工程主體封頂後,原告李某及其工程技術人員趙某與被告工程負責人孔某、王某對該工程主體工程進行了驗收,簽署了《主體工程通過認定書》。該認定書確認,在被告及雙方工程技術人員的引導下,對該樓的結構和造型進行整體審核,局部查驗。經過被告詳細的商討論證,一致認為可以通過並同意接收。被告辯稱“該工程超過施工期限,至今未竣工;該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理由,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答辯事實,與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相吻合,本院不予采信。

四、關於原告請求是否應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該項工程的主體封頂任務,且已經過被告工程負責人及技術人員驗收合格,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請求不當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115萬元,在主體封頂後付合同總價款的95%,即109.25萬元。但合同還約定,該工程款撥付時須扣除業主已完成基礎部分的造價款8萬元和已有業主前期剩餘的黏土磚(0.27元br塊)按實際用量折款計算,折48600元,下餘款項一次性付清。兩項合計為128600元。原告於2009年11月26日先期支付給被告方人員黃某30000元,尚有98600元應當從被告應付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原告請求對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第28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6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17條、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64條、第12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三、該工程是否經過驗收及工程質量、施工期限問題。經審理查明,該工程主體封頂後,原告李某及其工程技術人員趙某與被告工程負責人孔某、王某對該工程主體工程進行了驗收,簽署了《主體工程通過認定書》。該認定書確認,在被告及雙方工程技術人員的引導下,對該樓的結構和造型進行整體審核,局部查驗。經過被告詳細的商討論證,一致認為可以通過並同意接收。被告辯稱“該工程超過施工期限,至今未竣工;該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理由,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答辯事實,與現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相吻合,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