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導讀案例(2 / 2)

四、關於原告請求是否應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該項工程的主體封頂任務,且已經過被告工程負責人及技術人員驗收合格,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請求不當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115萬元,在主體封頂後付合同總價款的95%,即109.25萬元。但合同還約定,該工程款撥付時須扣除業主已完成基礎部分的造價款8萬元和已有業主前期剩餘的黏土磚(0.27元br塊)按實際用量折款計算,折48600元,下餘款項一次性付清。兩項合計為128600元。原告於2009年11月26日先期支付給被告方人員黃某30000元,尚有98600元應當從被告應付原告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原告請求對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條、第28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6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17條、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64條、第12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2009年9月22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被告開封萬裏鞋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李某工程款993900元,並償付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時間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至被告償清欠款之日止)。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原告對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問題提出

1.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是什麼?

2.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

3.勘察設計合同當事人的責任為何?

4.建設施工合同當事人的責任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