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在經過發包人同意後,依法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的一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從而與該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依附於總承包合同或者分項工程承包合同而存在,具有從屬性,沒有總承包合同或者分項工程承包合同,自無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可言;總承包合同或者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無效,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也無效,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不影響總承包合同或者分項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享有或者承擔,退出與發包人的承包合同關係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轉包即為合同的轉讓,是合同的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給受讓人。合同一旦轉讓,轉讓人即退出原合同關係,不再享有原合同中的權利,也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義務,受讓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地位,成為原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承受原合同的權利義務。由於轉包是我國目前建設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法律禁止建設工程合同的轉包。
按照我國《合同法》和《建築法》的規定,承包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分包合同時,除須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外,還應具備下列特別條件:
第一,工程分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表明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資質水平、施工能力,以及承包人能夠及時完成施工任務並確保工程質量的信任,因此,在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時,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是對發包人利益的妥善保護。
第二,被分包的工程隻能是承包人所承包的部分工作。合同法吸收了建築法的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任務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另外,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工程的主體結構是工作的重要部分,技術要求高、施工難度大,因而在總承包合同或者單純的施工合同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第三,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且隻能將工程分包一次。建設工程合同在主體因素上比其他合同受到更多的法律約束,這對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人也不例外。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人,則該分包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無效。而且為了確保工程的質量,接受部分建設工程的分包人隻能自己完成分包的任務,不能再次將工程進行分包。
承包人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後,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給第三人時,發包人與分包人之間一般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既可以請求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予以賠償,也可以單獨向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請求賠償,或者直接請求分包人進行賠償。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對不屬於自己的賠償責任向分包人追償。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利於保證分包人正確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促進建設工程的現場管理,同時還有助於強化對發包人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