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建設勘察設計合同(1 / 1)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概念和內容

勘察設計合同是勘察合同與設計合同的統稱,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人或是承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之間訂立的,由勘察人、設計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發包人或承包人支付勘察費、設計費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二、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的承擔

(一)發包人的責任

勘察設計合同中,發包人除了支付價款外,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要的基礎資料、技術要求並對文件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同時發包人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協作條件。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場工作時,發包人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以保證其正常開展工作。勘察設計合同一旦簽訂,發包人不能隨意改變計劃。根據《合同法》第285條的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二)勘察人、設計人的責任

在勘察設計合同中,勘察人、設計人最為重要的義務就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的質量要求和期限要求完成並提交工作成果。勘察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方麵的勘察工作。設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和資料進行設計工作。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完成勘察、設計任務,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勘察成果、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和材料設備清單、概算等設計成果按照約定方式交付發包人。根據《合同法》第280條的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