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委托合同的終止(1 / 1)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遠行之際解除合同,導致委托人既不能及時自行接收處理的委托事務,又不能及時另行選任可靠的受托人,由此遭受的損失應該由受托人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即便沒有說明任何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隻要不存在可歸責的事由,便無須對另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解除合同的一方須就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之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二)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後果

《合同法》第412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據此可知,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後,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可能一時無法承受委托事務,如繼承人杳無音信、法定代理人重病臥床、清算組織遲遲未能成立等情形,但委托事務的處理又具有連續性,若委托事務中途停止會影響委托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同時《合同法》第413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但是,基於誠信原則,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一方麵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委托合同終止而遭受損失。另一方麵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要采取必要措施,例如保護委托人委托的財產、保管委托事務的資料等。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遠行之際解除合同,導致委托人既不能及時自行接收處理的委托事務,又不能及時另行選任可靠的受托人,由此遭受的損失應該由受托人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即便沒有說明任何正當理由而解除合同,隻要不存在可歸責的事由,便無須對另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解除合同的一方須就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之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二)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後果

《合同法》第412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據此可知,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後,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可能一時無法承受委托事務,如繼承人杳無音信、法定代理人重病臥床、清算組織遲遲未能成立等情形,但委托事務的處理又具有連續性,若委托事務中途停止會影響委托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同時《合同法》第413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但是,基於誠信原則,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一方麵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使委托人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委托合同終止而遭受損失。另一方麵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要采取必要措施,例如保護委托人委托的財產、保管委托事務的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