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債務問題有妙招
精明的猶太人認為,首先必須對債務人的情況有全盤的了解。債務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兩種,因法人團體為單個公民所組成,所以其心理狀況一般區別不大,但其境況和心理外在表現卻是不同的。
(1)存在爭議法人作為債務人。因其是為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存在,為一定的經濟目的而為法律行為——簽訂履行合同,因而法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一般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債權債務的某一方麵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可由一方過錯而造成;又可因雙方過錯而造成;也可因一方認識錯誤而造成。
對此情況,因債權債務人雙方同為一定經濟目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分清是非,一般可以解決,雙方協商不成,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達成協議或裁決一般比較容易執行。處理這類債務,一定要抓緊時間,避免損失過大,否則給解決糾紛造成困難。
(2)無力償還法人作為債務人,另一種情況,是由於種種原因,已無力償還。造成無力償還的原因,有自身的:如經營管理不善、拆東牆補西牆、揮霍浪費、各種經濟聯合體或私營公司內部發生糾紛等;有外部的:如市場物價變化、國家機構、計劃改變、上當受騙等。
這類債務人對債務的心理性態,可分為積極的——即想方設法償還債務;消極的——即無動於衷,漠然處之。對於積極的債務人,可盡可能地幫助支持,爭取債務人早日清償債務。對消極的債務人應施加壓力,盡快采取法律手段。
(3)故意拖欠,是指有償還能力的法人,尋找種種借口,拖延履行義務。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債務人聲稱無履行能力或答應履行,但到期變卦;也有胡攪蠻纏,聽起來好像自己不但不應履行義務,反而還受到了損失。故意拖欠還有一種常見的現象,就是推躲不見討債人員。
這類債務人的心理是:能磨就磨,能拖就拖,能少還就少還,不見棺材不落淚。對故意拖欠者,除了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使其感到不履行義務對自己的經營活動有影響、對個人在聲譽道德方麵有損害外,請求國家強製力製裁是最有效的方法。
(4)蓄意詐騙,是指詐騙人一開始就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企圖利用合同糾紛等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的。對此類債務人,萬不能讓其抓住債權人討債要款心切的心理,或與之妥協甚至為其掩蓋罪行。這樣做的後果,非但不能達到討回欠款的目的,反而給付債增加難度,使犯罪分子越發猖撅。
在實際上,債務人境況和心理相當複雜,而且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在此難以舉例,但需提出的是:當債務主體是公民或公民利用法人名義而實際債務人是公民時,債務人躲藏外逃甚至被關押、判刑的情況屢有發生,給討債帶來了巨大不利,對此,討債人員的決心和意誌就對討債起重要作用,盡早訴諸國家機關有利於減少損失。
另外,在實際中還遇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對債務人死亡後債務由誰承擔,繼承法對此有原則性規定,一般繼承人繼承其財產的,同時應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但是如果債務人生前已將他財產以各種方式交給了第三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債權人財產,債權人就應努力追討。
經商做生意,並不都是現錢交易,不可避免地總會有相當一部分貨款壓在客戶手裏。公司經營者必須掌握一套高超的收賬技巧,隻有賬款到手,才能保證利潤的最後實現。
下麵介紹9種猶太商人成功收賬的要領:
(1)要與客戶約好收款及付款的時間。“定期造訪”是經營者順利回收貨款的基本入門功夫,故把它列人收款的第一要領。經營者與客戶約定收款時間時,要推己及人。賣主安排何時收款,要選擇顧客與自己雙方都覺得方便和適當的時間。如果一味順著客戶的時間拜訪,容易讓客戶產生“隨波逐流”的不良印象。但也不能強求客戶配合自己的時間而開罪客戶。
換句話說,要尋找對雙方均有利的收款時間,才是高明的生意人的做法。
(2)收款前應將賬目事先確認。傳統的收款方式,都是由賣方到客戶營業所在地提示有關的債權憑證:訂貨單、送貨單、簽從單和統一發票等,供客戶逐筆核對,等客戶確認與其擁有的“副聯”核對無誤後,再簽發票據或點交現金給賣方。這種當麵結款的方式,最大的缺點是對賬時賣方必須陪侍在側,與客戶逐筆核對,結果是浪費了賣方的不少寶貴時間。
為克服這一點缺點,賣方可在約定的收款時間以前,先行編製客戶的“賬單清單明細表”,表內詳細逐筆記載訂貨日期、數量、單價、總金額。
統一發票號碼等項目,郵寄給客戶,供其做核對付款之用。客戶收到“賬單清單明細表”,就可先行做核對工作,若內容所載正確無誤,客戶就可根據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預先簽發票據或準備現金。等賣方準時來收款時,雙方就能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交款收款的工作。當然,客戶對“賬單清單明細表”所載內容有疑問時,可立即打電話向賣主征求意見。這樣,能節省雙方當麵會賬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