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對整個計劃胸有成竹(2 / 3)

事實上這種情況正是喬費爾所希望的,並且也是他刻意先挑出這些小問題來討論的。先從容易解決的問題人手,這正是談判的基本技巧之一。因為談判剛開始,彼此尚較陌生,存在一些戒心,一下直接談焦點問題,若分歧較大,談判就很難進展下去。而由易漸進,既容易加深雙方了解,又容易穩定雙方情緒。一旦大部分條款達成共識,隻個別一兩個問題有矛盾,雙方都會共同努力,因為任何人都不願意做前功盡棄的事。

(1)虛晃一招。暗中刺劍。

談判遇到了第一個波折。按照三洋公司的意見,一旦他們的鍾表在歐洲銷售時遇到侵犯第三者的造型設計、商標或專利糾紛時,他們將不承擔責任。

喬費爾則不能接受對方的意見,因為某家公司控告其設計有相似或模仿之嫌的事很可能發生,倘若真的發生,完全由自己承擔全部訴訟費和因無法銷售而造成的損失,那也太苛刻了,盡管發生這種事的危險並不大。

這一點,三洋公司寸步不讓,而喬費爾之所以提出此事,實際上是為後麵價格的討價還價埋下伏筆。因為對方在這一點上不讓步,其他地方上不能老不讓步。

談判時議程的安排對結果有很大影響,許多人老是被這種聰明人牽著鼻子走。這次談判中,倘若一開始便討論價格問題並定下來,那麼喬費爾就會少掉一個牽製對方的籌碼。

果然不出所料,日方公司可以保證他們的產品質量,但要保證其產品與其他廠家不相似,是無論如何也不答應。

於是雙方僵持了很久,喬費爾提出了第一方案:

“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而又敗訴的話,我方的損失有兩部分,一部分是訴訟費,一部分是賠償費。我方可以承擔訴訟費,貴方能否承擔賠償費?”

“不行。”

“那麼,雙方各承擔全部損失的一半如何?”

“不!”日本人仍然非常幹脆,這時候談判氣氛開始有點緊張。

“既如此,貴公司承擔的部分以5000萬日元為限,剩餘部分無論多少,概由我方承擔。”

三洋公司仍是一口拒絕。三洋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日本作風,即隻是一味地不讓步,從不提解決的辦法,而對方一旦提出新方案,卻又搖頭拒絕。

喬費爾又失望地說:

“我方可保證每年最低1億日元的銷售量,貴方承擔的限額降為最多4000萬日元。”

日方代表的態度終於有所動搖,因為談判中總不可能老是搖頭,豈不是沒有誠意的表現?但經過思考後,答案仍然是“不”。

那麼,喬費爾為何明知對方不讓步,卻偏要緊迫不舍呢?

其意圖如下:其一是故意為談判鋪設障礙,因為談判若過於一帆風順,對方會產生懷疑;其二,故意讓對方在這個小問題上不讓步,從而使其產生心理負擔,也好在重要方麵讓步。這時,喬費爾毫無辦法地勉強聳肩,說這回遇上了強勁敵手,語句中大有奉承之意。然後,突然話鋒一轉:

“本人對耗費大量精力的仲裁方式從來就沒好感,據我所知,日本的法院非常公正,因此我提議今後若有糾紛,就由日本法院來判決。”

這下,日方公司非常爽快地答應了。這正是喬費爾的陷阱,而日方之所以如此爽快,一是因日方不清楚有關法律,誤以為在本國打官司對己有利;二也可能是出於對自己老是搖頭的態度而不好意思。

既然對方已中計,喬費爾大功基本告成,沒必要為前麵的問題費更大的口舌,於是喬費爾便提出了折衷的辦法,即一旦將來發生糾紛,三洋公司也得承擔部分責任,但具體負擔金額屆時再定。

對此,三洋公司當然欣然同意。

在這場談判中,表麵上喬費爾一再讓步,顯得被動,也顯示了自己對談判的誠意,實質上是一串虛招裏藏著的一把利劍,最後對方終於中計。

(2)用“感情”和“利害關係”說服對方。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價格問題。起初,日方的要價是單價為2000日元,喬費爾的還價是1600日元,後日方降為1900日元,喬費爾增至1650日元,談判再一次陷入僵局。

為此,喬費爾又提出種種方案,諸如,原訂貨到4個月付款可改為預付一部分定金,或將每年的最低購買量增至1.5億日元,或拿出總銷售額的2%作為廣告費等。

但三洋公司的態度仍舊很強硬,表示絕不考慮1900日元以下的價格。談判隻好暫停。

下一輪談判一開始,喬費爾首先發言:

“這份包括24項條款的合同書,是我們雙方用半年多的時間草擬的,又經過諸位幾天的討價還價才達到了雙方幾乎全部同意的結果,現在僅僅為了最後的單價的幾百元的差距,而將前功盡棄,實在是太可惜了。

“大家很明白,價格高銷售量就會減少;價格低銷售量自然會增加,而我們的利益又是一致的,為什麼不能找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適當價格呢?”

接著他以非常溫和的方式打出了早已準備好的王牌:

“對於我方來說,涉足新市場的風險很大,貴方的產品,對於歐洲人來說又是很陌生的,我方很難有擊敗競爭對手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