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幾天的談判,諸位可以看出我方的合作誠意,然而貴方開出的單價,實在是太高了。我相信,按我為對方開的價,一定能從台灣或香港買到同樣質量的產品。當然,我並未想去別的地方采購,但最起碼我們從貴方的進貨價不能比別的地方高得太多。”
這番婉轉的以“感情”和“利害關係”為手段的話,很具有說服力,並暗含著若對方再不答應,他便和其他廠商合作的威脅之意,日方不得不慎重考慮。
(3)適當的時候就用“最後通牒”法。
“現在,我方再作一重大讓步,那就是1720日元這個數。在價格上我這方麵已完成了這份合同,以後就看貴公司的態度了。現在我們先回飯店準備回國事宜,請貴方認真考慮,兩小時後我們靜聽貴方的佳音。”
說完,喬費爾和兩位律師站了起來。日方公司的總經理趕忙打圓場,表示何必那麼著急,但卻被喬費爾以微笑而堅決的態度婉言拒絕了。顯然,他下了不惜前功盡棄的賭注。
其實這又是一個基本談判技巧,喬費爾正是以借回國名義發出“最後通牒”,以圖打開僵局。當然,三洋公司是否同意,完全取決於自己,並無什麼真正的威脅。但喬費爾的話表明了他決不讓步的態度,從而給對方造成壓力,若再不答應,談判就可能破裂,從而被迫讓步。
結果,日方果然又中了計,兩小時後,三洋公司的常務董事說:
“先生的價格我方基本接受了,但能不能再增加一點兒?”
喬費爾沉默許久,掏出計算器按了一會兒,終於又拿起合同,將先前的數字改為1740日元,然後微笑地說:
“這20日元算是我個人送給貴公司的優惠吧。”
(4)節外生枝依然大功告成。
在合同簽訂後的三年中,雙方的交易似乎很順利,但突然卻出現了一個意想不到的糾紛,美國的S公司聲稱三洋公司的產品與該公司的產品頗為相似,於是喬費爾迅速派律師做了調查。
原來,三洋公司曾為S公司製作過一批時鍾,喬費爾的產品正是以那批產品為藍本略作修改製造的,自然十分酷似。因此,S公司一方麵要求喬費爾立即停止鍾表銷售,另一方麵又要求得到10萬美元的賠償。
但三洋公司對此事件的態度卻十分消極,一直拖了4個月未作明確答複。於是,喬費爾隻好停止了鍾表銷售,並答複S公司,請他們直接與三洋公司協商處理此事。
這件事的麻煩自然在三洋公司,但由於三洋公司的態度,引發了喬費爾拒付拖欠三洋公司的2億日元的貨款。
於是,三洋公司氣勢洶洶地來找喬費爾,他們認為盜用鍾表款式是一回事,喬費爾的欠款又是另一回事。但喬費爾卻認為,三洋公司的行為使他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名譽上都蒙受了巨大損失,理應由三洋公司賠償。喬費爾的話當然有其合理性,因為三洋公司畢竟是把稍加改動的同一產品賣給了兩家公司,自然算是一種欺騙行為,並嚴重地損害了喬費爾的利益。
雙方又扯皮一段時間,仍無實質性進展,直到某一天,三洋公司給喬費爾打去電話,聲稱他們決定向大阪法院提出訴訟。
喬費爾的律師做了回答:
“是嗎?恐怕不久您就會明白這種訴訟毫無意義。”
“首先,在日本法院向荷蘭公司提起訴訟必須經過繁雜的手續。您得先向日本法院提出起訴狀,由日本法院呈到日本外交部,再由日本外交部轉呈荷蘭外交部,然後再送到荷蘭法院,最後才由荷蘭法院通知喬費爾應訴,光是中間傳遞起訴書就得至少半年時間,等打完了官司大概得好幾年。即使是官司打完了,日本法院的判決在荷蘭也形同廢紙。”
其實,三洋公司還不明白其中的道理,不久帶了一位律師去了喬費爾的日本律師處,揚言要去荷蘭打官司。
喬費爾的律師不慌不忙地說:“合同書上規定了以大阪法院為惟一裁決所,所以即使您到了荷蘭,恐怕荷蘭的法院也不會受理。”
“這豈不太荒唐了嗎?”三洋公司的總經理氣急敗壞地看了一眼自己的律師。
“這種可能性很大。”那位律師坦白地承認。
時間又過了三個月,法院沒有絲毫動靜,三洋公司的總經理這才明白中了喬費爾的圈套。但他仍不灰心,考慮隻要能夠訴諸法律,一定會對自己有利,因此一直不願意私下和解,雙方你來我往地頻發電傳,卻毫無進展。眼見這種情況,於是喬費爾的律師打出了最後一張王牌。
“總經理,就算我對法律條款的理解有錯誤,假設日本法院的判決在荷蘭同樣有效,貴公司依然無法在喬費爾那裏得到一分錢。也許您也知道,歐洲大部分國家的稅收極重,所以許多人便到稅收較輕的荷蘭辦起了‘皮包公司’。這些公司的一切都裝在老板的皮包裏,沒有任何實際資產。喬費爾的公司也是荷蘭的皮包公司,公司的錢放在哪裏隻有喬費爾知道。或許放在瑞士銀行……”
這下可擊敗了三洋公司的總經理,毫無辦法,隻能聽憑喬費爾的擺布。最後,雙方商定由喬費爾付三洋公司4000萬日元的欠款,其餘1.6億日元的欠款抵作賠償金。無疑喬費爾取得了絕對勝利,三年前的圈套終於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