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節 中國書法的“義象”性質(1 / 1)

我在此準備提出中國書法的“義象”性質這一問題。因為這一問題此前並無人涉及,所以這裏便首先從“義象”這一概念談起;我是為了提出這一問題而創製這一概念的。在這裏,“義”指語義,亦即書法作品所寫文字內容的語義內涵;“象”指形象,亦即書法作品所表現出的形象特征(亦即風格特征)。因而,“義象”指語義內涵在書法藝術中所顯現出的某些形象特征;亦即在書法藝術的形象特征中所顯現出的某些語義內涵性質的成分。在我看來,這種語義內涵也是直接參與了書法藝術的形象特征的建構,並因此而成了這種形象特征的一個有機組成的部分。因此所謂“義象”性質,就是指語義內涵直接參與書法藝術的形象建構的性質;亦即指書法藝術的形象特征之中也形象顯現著相應的語義內涵的性質,這應是中國書法的基本美學性質之一。

這種語義內涵參與書法藝術的形象建構,是通過下述兩種途徑來實現的。首先,是通過激發書家的創作欲望與情感的途徑。眾所周知,語義內涵是會引起人們的情感反應的。因而當書家通過書寫一定的文字內容來表現自己的心靈世界的時候,那對該文字內容的語義內涵的情感反應,也就作為這一心靈世界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表現於該書家當下所創作的書法作品之中了。因為這種情感反應是相應的語義內涵的產物,所以表現了這種情感反應便是表現了這相應的語義內涵。語義內涵就是這樣參與到書法藝術的形象建構之中來的。其次,是通過直接與形象特征相聯係的途徑。這是說,人們在對待書法藝術的時候,往往都是最大限度地將作品的形象特征與作品的語義內涵聯係在一起的。這甚至可以發展到隻要書寫一定的文字內容(如某一名詩、名句),就會使相應的書法作品因相應的語義內涵而獲得自己的藝術價值與品位的程度。在這時,人們是把書法作品的形象特征直接與相應的語義內涵聯係在一起的。既然如此,那在這種情況下的形象特征,也是可以被看作語義內涵的一種建構物的。

當然,書法作品中的一切形象特征都是由書家創造出來的,語義內涵並不會具備這樣的創作能力。因此這語義內涵對於形象特征的建構作用,也還是要通過書家所創作出的形象特征來實現。惟其如此,所以在書法藝術的形象特征之中,就既表現著書家的心靈世界的因素,也表現著一定文字內容的語義內涵因素。由此也可見,書法藝術中實際表現著的美的內容和質量,比起書家所表現於其中的那個心靈世界來,還要更為豐富與多彩一些。讓我們舉一個具體的例子。“龍”是一個語義內涵極為豐富的字。一位書家通過書寫這個“龍”字,可以借助自己的個性風格將自己的心靈世界表現出來,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另一個不爭的事實則是:當人們麵對無論哪一位書家所寫的“龍”字時,他們從中所看到並想到的又肯定不隻是這相應書家的心靈世界,而同時是這個“龍”字本身的那一極為豐富的語義內涵。在這裏,這個“龍”字不僅會因為書家的藝術創作而精彩,而且會因為這種語義內涵而精彩。因而這“精彩”也就同時是這語義內涵的一種創造物了。

正因為這樣,所以“龍”就成了所有漢字當中最受書家青睞的一個字。與其相近的字還有“虎”、“鶴”、“風”、“雲”、“道”、“靜”等等。各種名言、名句、名詩、名文的情況,亦屬此類。由此可見,自古以來,書家們都並無例外地喜歡以這樣的名言、名句和名詩、名文作為自己的創作素材,實在是事出有因、絕非偶然。在我們看來,也完全可以說,這是由書法藝術的美學性質所決定著的;我們在此所說的“義象”性質,便是這一整體美學性質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當然,作為書法藝術的一種美學性質,其最為充分而完美的體現是在那些真正的書法藝術作品之中;在那些以實用性文字書寫為主的書法作品中,其體現程度就要受到這樣那樣的限製了;至於在那些汗牛充棟的“偽書法作品”(如大量的民間書跡及書法藝術產生前的早期書跡)之中,這種體現那就更是無從談起了。由此可見,思考並探討中國書法的“義象”性質問題,隻能著眼於那些真正的書法藝術作品。若是將那些水平低劣的民間書跡也當作真正的書法藝術來對待(這在當今書壇已成流行風氣),那就隻能誤入歧途、走向荒謬。這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