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藝術書法與群眾書法(2 / 2)

然而盡管如此,“群眾書法”亦仍具有不可輕視的社會意義和存在價值。對此,也應給予正確的認識與評價。首先,如上所及,“群眾書法”是所謂“書法藝術”的主體,因而它在書法藝術的宣傳、普及與推廣方麵可能發揮的社會作用,是十分可觀、難以替代的;在書法藝術走向大眾、書法熱潮方興未艾的今天尤其是這樣。我們這樣說,絲毫無意貶損“藝術書法”在這方麵所具有的作用和意義,而隻是同時要人們充分估計“群眾書法”那“千軍萬馬”可能擁有的影響麵與號召力而已。“三個臭皮匠”也是可以“頂個諸葛亮”的。其次,“群眾書法”也可以充分發揮書法藝術的“自我修養功能”。這所謂“自我修養功能”,是指書家通過書法創作所獲得的那種身心愉悅與修養功能。這是書法藝術的鮮明特征之一。一位處於“群眾書法”層次的“書家”,他的書法水平也可能並不是很高,但他卻完全可能自認為已經達到了真正書家的水平,從而在自己的藝術創作活動中體驗到真正書家的那種身心狀況,使自己得到審美的享受和身心的陶冶。在這裏,藝術水平的質量,完全可以不影響自我修養的質量。所以,“群眾書法”不是美學層次很高的書法藝術,卻未嚐不可以是一種社會效果並不差的自我修養手段。最後,“群眾書法”對於“藝術書法”也會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在書法藝術中,一些美學層次很低的東西,有時反而會具有某種可供處於高層的書法藝術進行借鑒與吸收的特殊價值。兒童書法之備受某些書家青睞,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這種情況在其他藝術門類中,似乎也不存在。“群眾書法”凝聚著相當一部分人的才能和智慧,因而它的不少東西的足資“藝術書法”借鑒與吸收,亦應是情理之中的事。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藝術書法”與“群眾書法”的區別,不隻存在於中國當代書壇,而且同時存在於中國古代書法。也就是說,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書法”、“古代書法”,也完全不是一塊淨而又淨、純而又純的書法藝術的淨土,而同樣是由“藝術書法”與“群眾書法”這樣兩大板塊組合而成的。而且,在這裏,盡管“藝術書法”所占的比例已經處於主導地位,但“群眾書法”的勢力範圍亦仍屬疆域遼闊。在我們看來,“傳統書法”中隸屬於“藝術書法”範疇的,隻有曆代那些在書法領域享有一定聲望的真正書法藝術家的作品;除此之外的其他所謂的“書法藝術作品”,都隻能劃歸於“群眾書法”的範疇之內。這種“群眾書法”主要有三類。第一,曆代流傳下來的那些並不以書藝見長的帝王將相、才子佳人之作。這種書跡,曆代書帖中都有一些,實際上是“書因人重”的產物,作為文物看尚可,作為書作看似覺大謬不然。第二,中國書法的前藝術時期所留下來的一些早期書跡。那時的中國書法尚整個處於文字書寫階段,真正的書法藝術尚未誕生,當然是產生不出什麼藝術書法的。因而這時所留下來的那些東西不管多好,也隻能看作“群眾書法”,而不應看作“藝術書法”。甲骨文字、金石文字、秦漢簡牘等,均屬此類。第三,曆代所流傳下來的或屬於石工匠人,或屬於佚名作者,或屬於不知名作者的大量書跡。康有為以來被人們吹得神乎其神、天花亂墜的那個“碑學傳統”中的絕大部分作品,均屬此類。書法既然是藝術,就應該是書法藝術家的創作。因而,既然是平平常常的石工匠人之類的手筆,那就充其量隻能算是“群眾書法”了。因而我們始終認為,當人們將那些出自非書家之手的碑係書作,拿來與那些出自名家之手的書跡相提並論並給這些碑係書作戴上種種桂冠的時候,早已經將起碼的美學常識、將書家與非書家之間的界限等等,都拋到九霄雲外了!

在藝術水平的高低優劣之間劃分界限,是一件談何容易的事。書法藝術更是如此。但水平既然存在著高低之別與優劣之差,那界限的存在也就無可置疑。因而,對這界限的研討與劃分,也就自有其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美學價值與實踐意義在了。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才在此提出“書法藝術”中的“藝術書法”與“群眾書法”問題的。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用書法藝術等概念語義不盡相同,凡加引號者(如“書法藝術”)指人們通常所說的書法藝術等;凡不加引號者(如書法藝術)指真正美學意義上的書法藝術等。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