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盡管“以古為新”的創新觀念有其存在的充分合理性並且取得過如此輝煌燦爛的曆史功績,但也不得不同時看到的是,它同樣具有自己不可否認、不可推諉的曆史局限性。俗話說,有其利必有其弊。的確,利與弊每每是一對孿生兄弟,在這方麵,“以古為新”的情況也是如此。如果說其“合理性”是利,那其“局限性”便是弊,而這種局限性的形象顯現,便是中國書法在兩千餘年的曆史演進過程中的變化幅度之小和前進速度之慢。因而兩千餘年後的書法藝術與其兩千餘年前的原始風貌,亦並無多少實質性的變化。當然,這原本是有其合理性的,這就是:從美學性質上講,書法藝術本來就是一種變化幅度不可能太大、前進速度不可能太快的藝術類型。然而盡管如此我們還是認為,即便在這不可能太大、不可能太快的大前提之下,也還是存在著“相對大一點、快一點”或“相對小一點、慢一點”這樣兩種並不相同的命運和前途的。中國書法兩千餘年來的命運與前途,則恰恰是選擇了後者。而之所以要選擇後者,則毫無疑問也是奉行“以古為新”的創新觀念的一個必然結果。
這種局限性相當突出地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麵。
第一,是這種創新觀念在理論上和邏輯上存在著非常明顯的自相矛盾性質。本來創新的宗旨是要創造出與“古”不同的“新”東西。而“以古為新”,則是要人們到“古”中去尋找並發現“新”東西。這就意味著,這個與“古”不同的“新”並不是存在於這個“古”之外,而倒是存在於這個“古”之中。既然在這個“古”之中,那又如何能“新”於這個“古”呢?這從理論上和邏輯上是很難予以正確闡釋的。而且,如果原初的“古”就已經決定著後來的“新”,那就意味著書法藝術在後來所不斷發展出的各種形態與變化,在這個“古”中就已經蘊涵著或曰存在著了。譬如說,中國書法在後來的發展中的各種可能性,在魏晉時期的早期書法藝術中就已經完整無缺地存在著了;或者更如當今有的同誌所主張的,中國書法在後來的發展中的各種可能性,在早期的文字書寫的母體中就已經完整無缺地存在著了。這從理論上與邏輯上也是很難予以闡釋的。
第二,是這種創新觀念嚴重地束縛並阻礙著人們應有的藝術創新意識的前進與發展。在我們看來,在遵循書法藝術的基本規律亦即在遵循書法傳統的基本經驗的大前提之下,這種藝術創新意識是不應該再受到任何其他的局限與束縛的。它理應是無拘無束的“前瞻性”的,而不應是顧慮重重的“後顧性”的。就是說,它應該首先考慮到的是“今天”和“未來”需要什麼樣的藝術創新這一問題,而不是在古代的書法傳統中存在著什麼樣的創新可能與契機這一問題。它又理應是無拘無束的“開放性”的,而不應是顧慮重重的“封閉性”的。這是說,為了很好地完成藝術創新的曆史使命,它不僅應該將自己的藝術視野擴大到整個書法藝術領域的方方麵麵,而且應該將自己的藝術視野擴大到書法藝術之外的一些相關領域(如外師造化的領域,向其他藝術形式學習的領域等),是不能將自己的藝術視野局限於“古”這個相當有限的狹小範圍之中的。即目可辨,與此恰恰相反,“以古為新”的創新觀念卻既是“後顧性”的,又是“封閉性”的。因為在它的心目之中,隻有被它所理想化了的那個“古”。所以,這樣的創新觀念對人們應有的藝術創新意識的束縛與阻礙,應該說是情理之中的、無須贅言的事。
第三,是這種創新觀念束縛與阻礙著書法藝術的發展進程。我們知道,藝術實踐方麵的任何變化,都必定是一定的觀念意識之變的形象顯現。因而書法藝術的創新和發展,就必定是一定的藝術創新意識的形象顯現。“以古為新”的創新觀念既然是對應有的藝術創新意識的一種束縛與阻礙,則它對於書法藝術的發展進程的束縛與阻礙,也就理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了。如上所述,中國書法在既往的兩千多年中之所以發展、變化得如此之緩慢,這當是基本和主要的原因所在。這隻要對比一下當代中國書法在最近二十餘年中的變化規模之大與發展速度之快,對此便會確信不疑。試想倘千百年來中國書法的藝術創新意識不是“以古為新”的話,那中國書法的曆史風貌就肯定不是我們今天所看到的這個樣子了。當然,對此也隻能是“試想”而已。誠如黑格爾所說,一切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以古為新”的創新觀念之所以能夠統治中國書法達兩千餘年之久,自然是有其相應的社會、曆史與文化淵源的。因而也可以說,中國傳統書法的現狀和中國書法的傳統創新觀念的現狀,實際上都是中國那個兩千餘年來的傳統社會的必然產物,這就是另外的話題了。